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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物资集团      发布者:     时间:2021-09-06     点击:86次
陕煤物资集团《监督执纪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执纪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严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三个政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陕煤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是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物资集团及所属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陕煤集团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物资集团及所属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不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怠于职权等。

第四条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规监督。对照前款规定的监督内容,对物资集团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开展监督,监督涵盖党委(党支部)全面监督,纪委(纪检组)专责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监督三个方面,注重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二)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物资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三)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陕西省属企业“三项机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既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又保护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坚持分级分层追责。物资集团和所属企业原则上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界定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问责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体系。

(五)坚持惩教纠建并行。在对违纪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 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物资集团及所属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六)坚持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贯彻落实陕煤集团《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过程中,发现物资集团及所属企业管理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由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存在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纪律审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陕煤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监察调查。

第六条  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由所在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调查小组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和纪委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物资集团和所属企业原则上按照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章  党委(党支部)的全面监督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九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四个服从”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十  党委(党支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党支部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支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十二  党委(党支部)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纪检组)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党支部)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问责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行,具体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牵头,纪委(监察室)协助开展。

第三章  纪委(纪检组)的专责监督

第十三条  纪委(纪检组)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纪检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委(纪检组)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支部)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十四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十五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廉洁”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十六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十七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十八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十九  加强对纪检组织的监督。发现纪检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纪委(纪检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二十条  纪委(纪检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具体执行部门为纪委(监察室)、综合派驻纪检组。

第四章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二十二条  物资集团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所负责业务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防控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监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制度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按照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制度没有约定问责方式的,参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内部审计处罚办法》《违反<物资采购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物资集团《管理纲要》对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界定,各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依据为《公司规章制度汇编(2012-2020)》,工作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及外事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

(二)财务资产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资金管理、预决算管理、费用报销、实物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

(三)企业管理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组织机构设置、产权管理、法律事务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

(四)物资管理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区域物流建设、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安全环保、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问责处理;

(五)风险防控管理部(牵头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配合部门)应按照《风险防控管理手册》和《进一步重申规范社会贸易行为及加强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社会贸易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社会贸易相关制度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六)审计室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能,应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内部审计处罚办法》,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发现违规人员存在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纪律审查。对涉嫌违法的问题,由物资集团纪委移送陕煤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监察调查。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物资集团和所属单位党委(直属支部),本办法与上级组织文件和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上级组织文件和法规要求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物资集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