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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综合管理部      发布者:     时间:2020-08-18     点击:21次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化分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内所有员工。

(三)工作程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由综合部负责分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3、分公司基本情况:单位简史、可能存在有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员工健康评定情况等。

4、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6、如存在职业病危害,综合部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原因及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8、综合部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9、综合部负责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办法,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岗位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10、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分公司安排,综合部具体实施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3、综合部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4、由综合部负责,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6、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7、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18、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由工会负责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员工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