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制度规定 >> 组织人事

总计2844份;点击31368次

  • 物资管理部:553份
  • 财务资产部:256份
  • 物资采购部:618份
  • 党群工作部:414份
  • 市场营销部:458份
  • 综合管理部:504份
  • 其他部门:41份
// this.scrollBoxHeight = this.scrollBox.clientHeight; //类的调用方法,可多个
发布单位: 党群工作部      发布者:     时间:2019-11-28     点击:18次
党风廉政建设五项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洁谈话对象:分公司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干部。

第二条 廉政谈话内容:对提拔任用的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

教育、党纪政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岗位,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下发任命通知文件前,由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纪检委员参与。

(四)廉政谈话以集体谈话、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 存入个人档案。

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诫勉谈话对象:分公司中层干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排名倒数后三位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三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 诫勉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


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 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 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六条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

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信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信访对象:对被信访举报反映的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实行信访谈话制度。

第二条 信访谈话范围包括:

(一)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

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向本人提醒的;

(三)经信访查实,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

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责令限期整改等情况。

第三条 信访谈话程序及要求:一是信访谈话前,由综合部按照

信访件办理程序,报纪检检查部门审批,并确定主谈人和谈话地点。二是信访谈话必须有的放矢、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三是谈话人应当


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四是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拖。回答和说明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要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不得追查或打击举报人。五是经过信访谈话属一般问题的,应同被谈话人打招呼提醒注意,督促自查自纠。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按规定实施诫勉,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经信访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抵制谈话、拒绝如实说明情况,需进一步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将有关信访谈话材料移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六是对于经了解核实,所反映情况失实、被谈话人不存在违纪行为及不廉洁问题的,将信访谈话材料归入信访档案,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给予解释、说明或澄清。七是信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当即对被谈话人所谈的内容作出评定或提出要求,并如实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按照信访件审结程序报结。

 

回访谈话制度

第一条 回访谈话对象:新任中层干部,在新任职的第一年,接受组织上两次回访谈话。

第二条 工作程序:

(一第一次回访谈话。在新任中层干部任期满半年时进行第一次回访谈话。一是座谈了解新任职干部适应工作的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座谈的方式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考察。主要了解干部适应新的领导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情况,与部门其他成员团结配合情况,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参加座谈的范围是:分公司中层干部及谈话对象所在部门人员。二是形成考察材料。根据座谈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找出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形成书面材料。三是向分公司党委汇报。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反馈意见,结合实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四是反馈意见。由原考察组采取单独面谈的形式, 将形成的反馈意见及时反馈给回访谈话对象,对干部的缺点和不足, 采取既严肃又宽容的态度,方法上更多采取先扬后抑的做法,以客观分析和积极引导为主,坚持耐心与诚心、鼓励与帮助并举,使被谈话对象从思想深处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下步努力方向。五


是限期整改。被谈话对象根据反馈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措施报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第二次回访谈话。需进行回访谈话的干部在新任职满一年时,接受第二次回访谈话。属新任职试用期一年的干部,第二次回访谈话与试用期满考核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程序,对干部在任职一年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重点考察上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对适应工作比较快,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有惰性思想、进取心不足的,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或诫勉,指问题纠偏差;对暴露问题或不适宜担任领导工作的,建议分公司党委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条 建立回访档案。根据回访谈话情况,填写《新任中层领

导干部回访谈话记录表》,建立新任中层领导干部回访谈话档案,内容包括谈话时间、人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半年、一年工作实绩、主要表现和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下步建议等,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存档。

亲属助廉谈话制度

 

第一条 谈话对象:分公司中层干部及其亲属。

第二条 谈话内容。向亲属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和与亲

属学习党和国家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对亲属提出支持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不向领导干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等的要求。

第三条 谈话要求:与分公司中层干部及其亲属的谈话,由纪委

书记负责。时间安排为每年谈二分之一人员,二年谈一次。

第四条 谈话内容:一是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二是向亲属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了解亲属需要向组织反映领

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对亲属提出要求:支持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向领导干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行为的规定;配合组织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及时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违规行为,以利于组织的帮助教育。


第五条 谈话程序: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将谈话主题、时间、

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 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谈话结束后,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谈话对象求要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谈话对象和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谈话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第六条 谈话方式:主要以个别教育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

集中教育谈话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