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党支部分别推荐设立 3 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
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本支部党员中选取,也可由纪检委员兼任, 由公司党委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审批表详见附件 1 )。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党风廉政建设,愿意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履行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三)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品正直,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五)在员工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并有较高的威信, 能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负责对本支部党员干部在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职责:
(一)参加公司组织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活动, 年终考核和调查研究等;
(二)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三)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三)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了解所反映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五)提出加强干部教育管理、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监
督员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实施监督。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带头接受监督,不允
许任意刁难、打击报复。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日常工作,由所在支部组织管理。
各支部应根据形势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布置工作,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促使他们认真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除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进行培训外,各支部要经
常组织他们学习。公司对各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管理、落实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纳入党群目标管理考核。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党支部提出并报公司党委批
准,可提前解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一)在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无特殊情况连续半年不参加活动的或部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因身体状况欠佳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监督员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五)调离单位时,其聘任同时解除。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二至五年,聘期届满后, 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