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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党群工作部      发布者:     时间:2019-11-28     点击:18次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

议精神,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 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分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促进党组织与企业其他治理机构的协调有序运转,保证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在企业有效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中共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中共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委员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分公司贯彻执行;对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研究把关、监督落实; 支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三条 党委会的基本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引,按照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既要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确保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又要明确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

第四条 议事原则:

发挥领导作用原则。党委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


主要职责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党委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 再由经理层做出决定。

尊重治理主体原则。党委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既支持其 依法经营管理企业,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得到尊重和体现。党委虽发 挥领导作用,但不宜直接领导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更不能直接把党 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主要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原则来发挥作用,并监督各项决策在企业的执行。

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会扩大会议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任何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

分工负责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会议效率。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求,在议题形成决议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确保工作落实落细落小。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通过党委会议或党委会扩大会议,

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落实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实施意见;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党的工作机构与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分公司党员代表大会及党委换届的筹备工作等。出席上级党组织党代会代表


候选人的推荐。

“创先争优”和创建“四好班子”等活动方案的制定;基层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新闻舆论工作等方面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六)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及重要的工作总结;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七)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按照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法定地位和职责,企业重大问题需经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一)分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计划。

分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工作重点、经营目标与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分公司的重大工作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产业改革、重要人事与分配制度的)

下属部门、供应站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五)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分公司市场化选聘、竞聘人才队伍建设。

(六)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分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社会责任等采取的重大措施。

(八)企业需要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需经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二)职代会议程和主要议题、工作报告、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四)企业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委议事以党委会为主要形式。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会扩大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

集和主持,由党群工作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

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说明情况,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和管理: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审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会议议题确定之后, 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属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或相关职责部门提出议题和议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

属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的涉及企业重大事项范围的议题,由综合部商党群工作部,根据本规则和相关规定在相关部门提交的议题议案中遴选后,提交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

党委会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处理突发事件等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列入。

凡提请分公司党委会讨论研究的事项,应填写议题提报审批表附件,附议题材料,报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送交党群工作部备案。议题资料不完整、可行性不成熟、征求意见不充分或未履行提报审批的,不得上会。

提报的议题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议题内容详实、政策依据充分、论证科学规范,并提出具体可行措施、明确处


理意见。按照“谁提议、谁负责、谁汇报”的原则,由议题提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要汇报并附书面说明,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党群工作部负责管理党委会议题议案,原则上,党委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与其他会议的流程:

与总经理办公会的衔接。属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 应先行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经有关部门根据党委会意见完善议案后, 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综合部和党群工作部要协调做好会议衔接。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连续分段召开。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员要按照党委会决定在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上发表意见,使党委的意见得到决策主体的重视和体现。

总经理办公会应依据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或意见建议,依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并在实施中做好落实和完善工作。会议意见与党委会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党委会反馈。对在后续进一步论证或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准备:

(一)确定党委会的议题和时间,并由党群工作部或综合部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一般提前两天通知党委委员。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分公司主要领导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党委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需及时传阅的,由相关部门提前交到党委委员手中。

第十四条 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

和方案。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协调,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如有必要,须将沟通的情况向党委作简明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

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


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调整事项,应召开动议会议,按规定程序对新提拔人选进行考察,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大问少数的不意见,

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四章 议事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委会讨论委名上报下发

件和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会议出决之后成员按照分工委决定的落实动向委汇各自行的况。

第二十条 在贯执行程中现问时解 大问要召党委进行议,何个不得自处

第二十一条 重大发事和紧情况及召党委会

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

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党委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议一旦形成,全体党委委员必须共同遵

守,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党委的决议,自行其事。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保密规定,每个党委委员和列席党委会议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议事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分公司党委。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