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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党群工作部      发布者:     时间:2019-11-28     点击:20次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党支部

工作,更好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层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部必须马列东思想平理“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企业、部门和单位,可设立党的支部。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

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他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企业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50  100 )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第七条 凡由组织设立筹建公司或派遣外出团队执行筹建等专项任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

对党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根据支部的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是单数,为 3  5 人,最多不超过 7 人,支部委员会委员

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或选举筹备小组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在党员大会上按 20%差额选举产生。

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的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选举前经过

党员充分讨论,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委员人数

来确定,支部委员应包括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青工委员等,人数较少的支部委员会,

可以一人兼多职。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每届任期 2  3 年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规定任期的,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应经过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并提出补选意见,在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两个月之内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届中调整时,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第三章 党支部的工作任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支部的工作基本任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临时党支部没有发展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决定

对党员的处分等权力,但应将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与部门、班组结合划分若

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职责。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

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对党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同时也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

(三)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法律及业务知识。

处理好支部的日常事务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七)保证监督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

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日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行政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 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

极性。

(五)抓好支部自身建设,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不设副书记的, 由支部书记指定的支部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党支部组组织委员在支部

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做好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五)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二十条 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

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其职责是:

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组织安排党课学习教育,协同支部组织委员抓好对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开展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寓教于乐,提高员工素质; 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搞好党报、党刊的订阅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党

的支部委员会中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成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党员传达上级纪检组织重要文件、规定和通报。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材料经常向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二)经常了解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检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党风党纪的情况。

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及时汇报和查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同各种违反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申诉和群众对党员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举报和反映。

(五)协助支部书记开好支部组织生活会。

(六)做好支部和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支部群工(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党支部群工(青年) 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群团工作,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关于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经常了解群众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帮助解决,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教育团员青年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做党的后备军。

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活跃文化生活。

第四章 发展党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按照申请入党、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 5 个环节和

25 个步骤,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

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支部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明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 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两周内)进行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支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进入培养考察期。培养考察期需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 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填写考察意见时, 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组织积极分子参 加培训(不少于 24 个学时),未经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党支部负责人、党小组负责人每半年,培养联系人每季度与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写一次思想汇报。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期近一年, 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应征求党内外人员的意见,听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建议。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政治审查。根据支部报送发展对象的材料,党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七)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后,上级党委下发《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人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他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九支委会审查。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召开支部大会。召开支部大会接收新党员,主要程序: 1、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清点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开

始。

2、发展对象汇报对于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其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无记名投票表决;

7、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注意事项:

1、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须参加支部大会;

2、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3、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人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应写明应到和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十一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后, 上级党委指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受指派的谈话人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意见填入《人党志愿书》。

(十二)党委审批。党委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应超过六个月。

党委审批须坚持集体讨论,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三)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十四)预备期的培养考察。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党的组织生活、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活。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十五)预备期满。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的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人员意见、支委会审查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主要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讨论的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的结果表明态度。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的内容应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党支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上级党委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审批,通过后将审批意见通知支部,并将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党支部参与管理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全力支持企业经理人员行使职权,保证本单位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班组(部门)月、季、年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编制。

(二)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三)班组调整、人员配备及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本单位后备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和推荐。

(四)薪酬分配与调整、员工业绩考核与奖惩。

(五)员工教育、技术培训。

(六)各类总结、评比、表彰。

(七)提交员工大会讨论审议的重要事项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参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形式:

(一)党支部书记参加所在单位的行政会议。

党支部书记以个别或会议的形式加强与企业经理人员的沟通。

组织支部委员和党员就本单位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指导工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情况通报会,征求员工对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参与本单位管理的情况, 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党员要学习掌握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努力成为既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又懂生产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党支部在参与管理过程中要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推进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统一思想,保证管理措施到位和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二十九条 职能部门党支部监督部门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

作,对包括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日常教育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党支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上级党组

织的要求,落实党支部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与企业经营班子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团结协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工作要贴近生产经营、贴近员工、贴近基层。注重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努力寻求党支部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和活动载体的创新。

第三十三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加强党支部自身建

设。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手段,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既要善

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又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党建

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整改,不断改进,持续创新。


第三十六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加强教育、建立制度、强化监督,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做好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至少召开一

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每季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党内竞赛制度。党支部要按照要求,围绕生产经营

中心开展党内主题竞赛,竞赛活动要讲求实效,竞赛的形式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会议质量,切实解决支部、党小组和党员在工作、学习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

开展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需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时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每年制订工作计划, 作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述职述廉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季应向支部党员大会

报告工作;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作次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党员和员工的监督、评议。

第四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定期召开座谈会,开展谈心

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员工思想动态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反映和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实际要求。党员要与群众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爱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组织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提高

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做好对流动党员、离退休员工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转递、组织生产、党员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

主评议,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和评优一并进行。在民主评议中,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对评出的优秀党员,党组织要给予表扬或表彰;对


党员应区不同况,照有规定妥善理。第 党支部

第四十五条 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正式党员在 3 人以上的,

要成立临时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经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的负责人,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组织随临时单位的撤销,经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批准,停止其工作。

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党小组的划分要按照便于组织和指导党员的活动, 保证支部决议贯彻执行的原则来进行。

(一)根据党员数量、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状况、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以便于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和党内开展活动。

一个党支部所划分的小组不宜过多,一个党小组的人数不少于 3 人。如一个单位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可与其他单位合编成党

小组。党员数量不足 6 名的党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其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党支部书记直接组织进行。

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宜单独成立党小组,而应按照他们的分工同普通党员编在一个小组,以便于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密切同党员、群众的联系。

建立党小组,只需要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必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为了使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支委会应将本支部党小组的组建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章 党费收缴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自觉、

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党群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党费收缴、使用、管理

的具体业务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党费账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党员应自觉按月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工资、奖金)为计算基数,按


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并将交纳金额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上。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

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其中,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十条 交纳费的例为工资(税后)3000

元以下(含 3000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含 5000 )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含 10000 ) 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五十一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

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

或基本养老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缴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五十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

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十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十五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十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

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

第五十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

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五十九条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公司党委,通过党费收缴管理信

息平台,每月按照党员实交党费全额上缴,不得少缴或者拖延。

第十一章 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为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开展党

内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公司党委的各级党组织, 可向上一级党组织逐级请求下拨党费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 育经费的补充。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

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4、开展党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基层党组织每年组织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能少于一次,组织活动后,经费余额可转入下年度使用,没有组织活动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不实行转存。

(三党员活动经费由党委统筹安排,党群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开展活动需由党费支出的,按照党费管理规定执行,填写申请表, 并经党费管理部门审核,报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审批。

基层党组织年初要向党员干部做关于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安排的说明,接受党员监督,每年就经费使用情况向党员干部进行通报。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要建立党费收支台账,做到账目清晰、数字准确,发票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完备。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台账。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党委。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