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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彬长分公司      发布者:     时间:2019-05-23     点击:28次
中共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委员会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理顺彬长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推进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根据物资集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陕煤化物党发[2016]75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依法管理、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副总师,正、副科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新理念,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 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民主作风好,善于合作共事,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业绩良好的履职经历;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列资格:

(一)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要有同级2年以上副职任职经历;提任副职的,一般要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新提拔的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

(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核定配置原则:

中层管理人员职数配备,严格按照物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实行选人用人工作纪实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有关材料,归档并妥善保管,使每个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方式一般为组织选拔、公开选拔和民主推选。

第十二条 组织选拔的一般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五)任前公示;

(六)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  公开竞聘、选拔的一般程序:

(一)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

(二)公布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和竞聘上岗;

(四)组织考察;

(五)讨论决定任用人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

(六)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二)进行书面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四)向分公司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范围:

由分公司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推荐,必要时可以适当扩大参与范围,如员工代表或者全体员工。

第十六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公开竞聘和招聘的,依据考试结果),分公司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在分公司网站或有关媒体、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事宜,并组织进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和面试(笔试)。评委由分公司党政有关领导、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及应聘者使用单位有关领导组成,必要时请外部专家做评委。

第十八条  分公司党委集体讨论、票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参加。党委集体讨论票决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管理人员岗位拟提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看法,并对任、聘、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聘、免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分公司党委会讨论和票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主要在分公司机关和拟提任人员所在部门进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天。公示内容主要是拟提任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技术职称和拟任职务、公示部门电话、联系人;

(四)公示期间,部门和个人均可以如实向公示部门反映情况。公示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涉及到违纪违法的由公示部门会同纪委及相关部门共同查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聘职的,办理任、聘职手续;

(五)任职公示期间,由纪委组织对拟提任人员进行廉政鉴定和廉政考试,对考试成绩进行公示,成绩合格后才能任用;廉政鉴定和廉政考试合格后,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组织考察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 

(四)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员工代表;本部门人数较少的,一般由全体人员参加;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得票情况;

(六)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向分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七)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个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八)考察组由组织人事、纪委、人力资源部门参与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选人用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上一级党组织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的;

(二)一批集中调整人数超过10人的;

(三)单位领导的近亲属在其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四)单位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管理人员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提名和选举产生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前谈话。发布任职通知前,由分公司党委、纪委派员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提出任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会议决定的,自下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彬长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中层管理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试用和降职制度。

(一)提拔任用非选举产生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交流 培养 回避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形成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多个岗位历练,培养综合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七条  健全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理论和业务培训。重点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分公司党委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十天的脱产培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企业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推选、培养后备干部作为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分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后备干部的推选工作,推选同层级的后备干部,推选数量根据各部门中层职数确定,原则上按1:1比例进行推选;

(二)推选的后备干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三)后备干部通过岗位轮换、主持和参与重大项目工作、挂职锻炼、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养。

第六章  辞职  免职  职务退出

第三十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提出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按照相组织纪律和相关规定处理;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诫勉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对当年度评定格次在优秀以下,排名后两位的;

(二)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在企业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诫勉期限为一年。诫勉期满前一个月,所在部门党组织要写出鉴定报分公司党委,经组织部门考察,表现好的解除诫勉。

第三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连续两年评定格次在优秀以下,排名在后两位且被诫勉谈话的;

(二)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在任期内免职或解聘,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解聘)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上业绩突出的,符合提拔任职条件的,一年后可按照规定重新任用。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务退出制度。

(一)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中层正职54周岁、副职53周岁退出职务;女性中层正职50周岁、副职49周岁退出职务。职务退出后根据需要可从事非领导岗位工作;

(二)职务退出年龄按照出生月份对应职务退出月份计算,当月到职务退出年龄,次月离岗。

(三)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务退出后的薪酬待遇

(一)职务退出后,组织安排继续工作,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组织部门负责),岗位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及福利费用按照其离岗前标准的百分之百支付,不再享受其它奖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待遇,直至退休。

(二)职务退出后,因组织原因不再安排继续工作的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及福利费按照其离岗前标准的百分之百支付,常设性奖金按照其离岗前对应机关同职级经营和党群人员标准的80%执行,并按在岗人员规定考核发放;在岗人员停发奖金时,职务退出人员亦停止发放;不再享受其它奖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待遇,直至退休。

(三)职务退出后,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继续工作的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津补贴及福利费按照其离岗前标准的百分之百支付,各类奖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离岗前对应机关在职同类同职级人员标准的90%执行,并按在岗人员规定考核发放;期间若停止工作时,执行离岗人员待遇,直至退休。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遵守有关纪律;必须坚持标准,防止降格以求;必须严格程序,防止减少、变通、颠倒程序甚至不要程序,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

(二)不准以例会、领导碰头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四)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做出的人员任免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

(七)不准在选举时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考察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十)不准在工作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十八条  对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对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职工群众有权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检举、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纪律处分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任免事项,分公司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定期研究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