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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综合管理部      发布者:     时间:2021-01-27     点击:20次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分公司跨越式发展,建立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工作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分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以精干、高效的人力资源队伍保障分公司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始终贯彻“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安全为天、人才强企、创新至上”的管理理念并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全过程,不断建立适用于分公司全面、快速、跨越式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第三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立足现实,着眼发展,超前管理,使人力资源工作与分公司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协同一致。

(二)坚持以效益优先、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按知识、管理、技术、资本和按责任、风险、贡献等要素为补充的多元化工资分配制度。

(三)理顺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完善人力资源工作机制,优化人力资源工作环境,提高人力资源工作水平。明晰分公司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工作管理的权责,建立人力资源招聘、培训、配置、使用、待遇等管理模式,形成适应分公司发展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提升人力资源保障和支撑水平,确保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地位和战略地位。

(四)以人为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分公司劳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员工工资收入水平和劳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建立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和长效激励机制,确保分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五)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探索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管理模式,积极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将分公司短期临时用工岗位人员变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六)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分公司活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把提高经济效益及员工收入,保障员工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二)坚持效益优先、按劳分配、量化考核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供给原则。围绕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及时培训储备人员。通过科学管理保障劳动力供给。

(四)坚持安全第一、培训为先的原则。始终把培训促进安全、提高技能、增长知识、拓宽视野、转变观念、提高管理的重要性和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理念贯穿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员工调配管理

第五条 分公司综合部是分公司员工调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公司各部门新增人员和流出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保关系、档案关系转移工作;负责分公司各部门之间人员流动的调配。

第六条 分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内部变更岗位或工种等合理流动时,由分公司综合部负责调配。分公司各部门无权直接办理人员流动调配手续。

(一)员工调出分公司调配管理:

1、所有员工调出均需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调出分公司的人员,由集团综合管理部向分公司开具调令和人事调动审批表,再由分公司综合部办理调动手续。

(二)员工调入分公司调配管理:经集团批准调入分公司人员,应由分公司根据各部门人力需求,合理调配。

第七条 为了优化部门之间员工队伍结构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确保生产经营工作正常进行,分公司有权在各部门之间合理调剂调配员工。分公司所属部门必须服从分公司对员工的统一调配。

第八条 员工流动控制事项:

(一)严控专业技术人员、大学学历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业务骨干流出分公司;

(二)严控大专文化以下的工人岗位人员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

(三)严控工程技术人员或经营专业人员向非生产技术岗位或非经营管理岗位流动。

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统称为员工,统一按岗位进行管理。其中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称为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新招聘分配的大学生必须具备一类本科以上的学历才可被聘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方可以按照物资集团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参加职称的评审及聘任。分公司对管理人员按专业技术职称和职责权限划分为不同的管理基层和职级,实行聘用或任用制管理。管理岗位人员解聘为工人时,不再保留其管理人员身份。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或五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非管理性质的岗位、操作岗位和工勤岗位等按工人岗位进行管理。工人岗位劳动合同用工形式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变短期临时用工管理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分公司及所属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聘用或任用和考核测评管理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充满活力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

(一)由工人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

2、担任班组长或技术岗位骨干且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取得先进个人等荣誉的人员;

3、工作年限满3年以上,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能的能力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特长;

4、实行审批备案制。即:分公司对定编定员方案调整实行审批备案,对工人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实行审批备案。

(二)对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但年度绩效考核测评不称职的人员或因工作失误对分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执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一般管理人员年度考评办法》相关规定。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晋升职务或破格提拔。

(四)新选拔聘任的人员,一律从次月起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新招毕业生管理规定

(一)分公司招聘的大学毕业生一律实行一年见习管理,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按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新进员工必须在分公司基层驻矿部门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其中新毕业入职员工必须在不少于三个驻矿部门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最迟不应超过报到后十天内执行。实习结束后,一律安排到相应的岗位实行见习期或熟练期管理。见习期或熟练期结束后,个人应写出转正报告,经考核合格者,聘用到相应的岗位工作。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已与分公司签订就业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未毕业提前进入分公司实习的,由分公司发给每天20元生活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关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任用、解聘等配套管理规定执行《彬长分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彬长分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分公司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分公司统一制式《劳工合同书》。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用人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分公司是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管理的主体。分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代理人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资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即试用期约定:分别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一)分公司招聘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委托培训的技术工人和招聘的生产技术骨干劳动合同为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第二次续约时,劳动合同至少为5年以上。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和分公司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一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非生产技术性工作岗位和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人员,积极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解决此岗位用工管理,避免短期用工岗位人员变为长期用工人员,降低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四)分公司确定试用期的原则:由分公司招聘的新工和熟练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工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其他方面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变更管理:

(一)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分公司员工工作岗位发生较大变更时(例如由普工与技工、工人岗位与管理岗位之间互相调整)必须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变更手续上应有员工个人签名和劳动人事部门盖章。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做到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操作程序合法,严禁任何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分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标准按《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执行。

(三)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提出辞职或调动,经双方协商一致,综合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分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应按照分公司规定和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离开分公司的清单手续,办理结束后,分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分公司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暂不办理转移档案、社保等手续。并按个人离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10%每月向分公司缴纳保管费用。

(五)员工个人原因提前与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或离开分公司的清单手续,否则,同上处理。员工既无书面形式通知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擅自离开分公司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六)员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员工受开除处分的,须经分公司总经理提出,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决定;员工被除名后,分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登报、信函等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员工被开除或被除名后,必须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七)分公司新招聘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按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调配介绍信中规定的时间内到分公司报到,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分公司应在调动介绍信中注明原因,加盖专用章后,退回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取消其分配资格。

(八)分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取消在册,并将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妥善保管暂未办理的人事档案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

(九)员工应征入伍或者个人离职上学,完全脱离工作关系,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员工个人申请与分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分公司安排员工脱离工作岗位参加专项学习或培训的,无论时间长短(例如学历再教育、转专业培训等),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违约责任等。原则上学习培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员工工资待遇不变,超过一个月的应在专项协议中协商约定。

第五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制定执行。

(一)伤病假考勤规定:员工必须在分公司确定的医疗机构开取伤病假,经员工所在部门和分公司领导审批后,到综合部进行备案。病假在3天以上的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其中员工住院伤病假每7天开取假条进行考勤,临时伤病假每天开具假条进行考勤。逾期开取的假条或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开取的假条一律不予考勤,按旷工处理。员工休假或请事假回家后发生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住院时,假期满后不能及时返回分公司上班的,应在假满三天内将个人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交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伤病情好转后,应返回分公司定点医院治疗;因故需在异地继续治疗,且住院时间超出10天以上的,每10天应在所住医院开取一次假条,交综合部考勤。伤病痊愈后应及时返回分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事假考勤规定:各部门员工有事需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抄送综合部备案;员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综合部备案;员工请事假3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抄送综合部备案;员工当月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0天,否则应调离工作岗位。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由所在部门口头准假的,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劳动纠纷由个人和口头批假人负责。员工事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分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婚、丧、产、探及年休假按分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按时打卡上下班,因公未能按时打卡的补卡申请由部门经理及综合部经理审批。未打卡并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卡申请,则视为未正常出勤。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每次罚款50元。旷工半天的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的罚款200元。当月旷工超过三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所有奖金)。季度或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下者取消季度效益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一律除名或辞退。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部门需每月8日前上报上月出勤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出勤表的停发该部门当月补助。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专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象为分公司在岗的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评定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负责申报实施工作,分公司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报送评审材料,由综合部专人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

(一)除国家规定的必须通过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其他各类专业的各级技术职称评审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初审后,按照归口评审的规定提交上级评审机构评审。分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国家规定的通过参加全国统考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人员的一应资料可归入本人档案,但按照集团公司考聘分离原则,根据公司需要进行聘任。

(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与其岗位不同或不相近的,不予聘任;虽具备聘任条件,但因设岗职数限制的,可不聘任;对未经审查,私自报考,虽考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不予聘任;其他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因工作需要,招聘到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分配的岗位与个人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相同或相近时,若分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职数有空缺,可第二年向集团申报聘任,若分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职数无空缺,暂不予聘任,等分公司申请相应的职数时再予以聘任。

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专业技术任职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或降级聘任。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

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聘任期为二年,中初级职务为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受聘期限从聘任之日开始算起。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因个人要求,或组织安排,个人自愿调动到非本专业或与本专业岗位不相近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聘。

(六)专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之日起(以聘任文件为准),方可享受职称薪资待遇,未经正式聘任的,不能凭其任职资格享受薪资待遇。

(七)由工人岗位选拔到管理或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的岗位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

3、经分公司同意,报综合部审批备案的管理人员;

4、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报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凡自学考试或成人高考等形式进行学历教育的员工,报考专业必须与本人从事岗位或专业相一致。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学历培训审批表》,经部门盖章签字,综合部审查合格后,报分公司领导审批。此表一式两份,综合部、本人各留存一份。

第七章  执教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公司是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其综合部是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和组织实施主管部门,也是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部门。

(一)综合部培训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分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2、负责分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工作;

3、负责下达分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负责制定各类教育培训工作规定及实施程序。

(二)综合部培训监督管理职责: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对各部门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无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2、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上岗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3、分公司所属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其他部门的培训管理职责:

1、各部门应根据分公司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2、每月20日前,上报培训讲义及月度培训情况。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培训计划及年度培训总结。

第三十条 安全培训对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等和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班组长)、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复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安全培训计划工作。每年11月末由各部门上报本部门下年度各工种岗位培训人数,分公司综合部汇总后,编制分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下达各部门。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安排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到分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各部门要抓好员工其他方面的教育培训管理。其他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学历教育、业务技能知识培训、岗位练兵、业余讲座、群安员培训、青安岗培训、技术比武、职业技能鉴定、政治思想学习、党建学习活动、党风廉政教育、专业管理讲座等等。

(一)分公司机关和其他部门每年末将培训计划安排报分公司综合部备审,并适时组织实施,实施前应将培训安排提前报分公司综合部审批,否则,发生的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培训统一由分公司综合部安排。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上级安排的各项培训,必须经分公司领导批示后,由综合部合理安排人员参加,对不按程序办理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严格培训效果考核,对部门自培或定点委培的人员,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学费。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继续推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主要形式的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认定岗位类别和各绩效工资结构比例及岗位之间薪资差幅。

第三十八条 合理配置各类人员收入结构。工资分配向苦、累、脏、险、科技含量高的岗位和向责任重、风险大、贡献多的管理人员倾斜。

第三十九条 进行计时工资分配管理,凡能够进行量化管理的劳动,应该制定劳动定额和定员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分配形式;无量可计的劳动,应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定性考核,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指导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以丰补欠”的原则合理下达分公司工资总额指导计划,并与经济指标挂钩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按分公司每年度制定的《经济运行方案》、《经营考核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下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国家规定为准;如有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