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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综合管理部      发布者:     时间:2022-07-26     点击:28次
彬长分公司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6〕4 号)、陕西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陕国资发〔2018〕264 号)和陕煤集团《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陕煤司发〔2021〕596号)物资集团《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陕煤化物发〔2022177号)等文件精,进一步推进彬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以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分公司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分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使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规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实现公司信息公开全覆盖。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分公司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公司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分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学构建企业信息公开组织体系。公司成立以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信息公开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负责分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及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本领域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负责。各部门、供应站(中心)密切协同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物资集团“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企业信息公开小组”负责构建公司信息公开体系,构建、完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研究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供应站(中心)要按照物资集团“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公开的事项做好信息上报、台账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时限

第九条 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电子屏等媒体传播资源,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载体和形式设立通知公告信息栏或相应的专题专栏,集中发布公开信息。积极探索应用方便快捷的公开渠道,发挥网络传播平台作用。根据公开工作需要,可统筹利用信息公示、新闻宣传、活动推广等资源,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与陕煤集团、物资集团、政府网站行业及知名媒体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信息:

(一)物资集团官、分公司微信公众号;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其他媒体;

(三)党务、企务公开平台、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应公开年度信息、中期信息及临时重大信息。临时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目录。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自身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依法确定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目录。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综合部负责);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综合部负责);

(三)重要人事变动(党群工作部负责);

(四)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情况(财务资产部负责);

(五)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综合部负责);

(六)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职工收入情况; 职工招聘、人才引进、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情况(综合部负责);

(七)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综合部负责);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综合部负责);

(九)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党群工作部、综合部、物资管理部负责);

(十)其他需要公开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

第五章 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开程序

公开内容涉及分公司各部门日常业务的事项,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公开内容涉及分公司部门下达的指导意见、制度建设的事项,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公开内容涉及分公司法律案件、合同签订、战略发展及重大经营决策的事项,应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分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四)公开内容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后,统一由分公司综合部在相应平台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由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机制

(一)未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司信息未构成损失责任人应及时消除影响并向“企业信息公开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二)未按规定程序公开重大信息造成分公司损失的,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需向“企业信息公开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在年度部门和个人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责任部门负责消除影响。

第十七 在公开财务、人事变动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范畴的信息,一律不公开。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重视加强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守秘密的关系。公开的信息,要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九 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的边界范围,依法界定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 强化监督问责。公司对各部门、供应站(中心)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制度解释权归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