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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综合管理部      发布者:     时间:2022-09-27     点击:31次
综合部业务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一、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欺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者未被告知职业病危害,可以对相关权利进行主张

     首先,劳动者有要求停止作业的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止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等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拥有检举举报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劳动法律,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劳动者自然也享有此项权利。”

  此外,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事项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劳动者的事项。“应告知而未告知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话,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如何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