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5修订)》(陕煤化司发﹝2015﹞872号),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物资供应。依据《关于推进物资集中采购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物资供应管理遵循“安全为本、质量第一、成本优先、服务到位”的原则,坚持“少库存、多代储、勤周转”原则。
第三条 物资采购按照“两级采购”模式管理,即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级采购。集中采购由采购中心和进出口部分别对国产集中采购物资、进口物资统一组织招商招价工作,物资集团各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执行协议项下的订单采购。非集中采购由各分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物资包含材料、设备及配件。集中采购范围按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5修订)》中的“集中采购物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目录”外的物资按非集中采购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物资集团(煤业物资)及所属各单位为保障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改扩建、技术改造等活动所需的物资采购业务。社会市场贸易按《社会市场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主体与职责权限
第六条 采购中心负责关中四局(韩城、澄合、蒲白、铜川)及集团公司所属非煤板块各单位的集中采购物资的采购、销售及结算工作;“目录”内国产物资年度招商招价及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工作;区域社会物流中心建设及市场开发工作;集中采购物资供应链贸易工作。
第七条 进出口部负责进口物资(外币结算)的采购代理、信用证支付、清关报关等工作;进口采购物资的统一招商招价工作;社会市场开发工作。
第八条 各分公司负责区域内集团公司所属矿业公司(局)各单位所需物资的采购、销售及与使用单位的结算工作;区域社会物流中心建设工作及市场开发。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物资计划由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归口管理”。物资计划实行“分别编制,统一汇总”的方式报送(报备)。
第十条 各分公司依据“目录”,按大宗及通用物资、设备和进口设备、配件及材料等类别分别编制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计划和外部市场销售计划。
第十一条 物资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一)采购中心、各分公司应及时了解相关使用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科学编制次年物资需求计划,年度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二)月度计划为执行性计划,各采购主体应根据生产单位需求及外部市场开拓情况分别编制,于每月25日前报送(报备)。
(三)计划汇总表及明细按《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15修订)》附表格式填报。
第十二条 计划报送
(一)各分公司“目录”中的大宗及通用物资计划实行报备制,每月25日前将已执行计划通过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报备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
(二)各分公司“目录”中的进口材料和配件,每月25日前通过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次月需求计划。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进出口部会审后,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三)各分公司“目录”中的设备,每月25日前通过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将次月需求计划上报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计划管理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物流管理部后,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四)关中四局“目录”中物资,每月25日前由各局供应部门通过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汇总审核后下达采购中心、进出口部执行。其中,设备计划,由计划管理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物流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五)集团公司所属非煤板块各单位“目录”中物资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物流管理部下达至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由采购中心、进出口部执行。
(六)“目录”外的其它物资采购计划,由各采购主体单位每月25日前报备。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收到物资需求计划后,要及时与使用单位对接,核对、整理、利库后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所有物资采购应按《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内物资,按类别采取不同管理方式采购。
(一)大宗及通用物资采用年度招商招价方式,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年度入围供应商,然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各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谈判并确定价格,最后由各使用单位自主选择年度供应商。
(二)设备类物资,采购前必须有集团公司同意采购的批复文件,并按照集团公司物流管理部的批复,在入围供应商中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国产部分,按照采购主体职责权限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进口部分,外币结算由进出口部签订三方合同及代理协议;人民币结算由各分公司签订采购、销售合同。
(三)进口配件及材料(外币结算),由进出口部签订三方合同及代理协议,按代理业务流程执行;境外供应商无法满足时(人民币结算),经进出口部审批后,授权各分公司执行。
(四)钢材类物资,可形成规模采购的,选择国内知名生产厂商按单一来源方式直接进行谈判,签订框架协议,享受终端用户最优惠价格。(规模采购清单附后)
(五)设备采购和从钢厂采购钢材,需支付预付款的,按《2016年集采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依据物资集团签订的框架协议直接向指定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负责组织到货、验收、出入库等工作,并与矿业公司结算。
第十七条 钢材类物资,从生产厂直接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直接采购;无法形成规模采购的零星钢材,由各分公司选择入围经销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物资未招商招价部分、“目录”外其它物资、代储代销等需采用非公开招标形式采购的,依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凡物资集团签订过框架协议的物资,各分公司不得选择其它供应商供货。
第二十条 火工品采购、供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分为年度采购协议、年度销售协议、代储代销(寄售)协议、单笔购销合同。
(一)年度采购、销售协议,由物资集团与入围供应商、使用单位签订,采购中心、各分公司不再与入围供应商和使用单位签订单笔购销合同。年度采购协议的签订由采购中心承办,年度销售协议由各采购主体单位承办。
(二)代储代销(寄售)协议,由各分公司与入围供货商签订。
(三) 因业务实际需签订单笔购销合同,由采购主体单位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起草与签订。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物资集团有关规定起草合同。
(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资集团《合同管理办法》(﹝2015﹞235号)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应指定专人跟踪合同执行动态,确保合同正常按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中心、进出口部、各分公司签订年度框架协议、代储代销协议及启用调价机制等业务时,根据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后方可维护进物资采供管理信息系统并执行。
第六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采用“准入制”管理,按照“统一筛选、集中入围、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综合价格、质量、技术领先、诚信度等条件,在同类产品、服务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入围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大宗及通用物资供应商采用年度公开招标一次性入围方式,年内入围供应商数量不再增加。
第二十七条 除公开招标外,大宗及通用物资供应商必须从集团入围供应商中选取,严禁选择非入围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因供应链贸易业务需要、具有定性要求的物资,实行“一对一交易”控制管理的供应商,按现行审批流程审核后,可确定为临时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目录》外的其它物资供应商的准入按集团公司《供应商准入评审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入围供应商考核及退出按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验收及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的物资验收由分公司与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关中四局和非煤板块其他单位由采购中心、进出口部委托使用单位验收。验收结束后需填写验收回执单,验收回执单由采购中心、进出口部留存。
第三十三条 集采物资到货后,各分公司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接收相关票据。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由各采购主体依据使用单位需求计划、验收回执单及供应商发票等有效凭据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向使用单位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五条 代储代销物资按物资供应管理信息化系统内寄售流程办理出入库。
第三十六条 物资验收按集团《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2015﹞17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库存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中心、各分公司应建立库存限额管理机制,定期清仓查库,防止库存物资形成积压、闲置和报废。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中心、各分公司执行采购计划时应结合库存情况,做好平衡利库工作,做到“三量平衡”(需求量、库存量、内部资源量),盘活现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 大力推进“代储代销”模式,提高库存物资的出库率和周转率,降低库存,盘活资金。
第四十条 不断扩大代储代销物资类别、品种,代储代销物资的规格品种、数量及代储点的设置由各分公司确定。
第四十一条 代储代销物资应建立单独台账,专人管理,详细记录代储物资的库存、消耗情况,根据消耗情况及时调整代储物资品种规格,加快代储物资周转,并于每月28日前将代储代销库存及消耗情况报物资集团计划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 因设计变更、主机改型取消计划时,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商及时处理相关事宜,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 库存管理采用年度定量考核方式进行,库存资金占用额由物资集团下达,以期末库存金额作为储备资金考核依据。
第四十四条 采购中心、各分公司超储、积压、报废物资的认定和处置,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结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集中采购物资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资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统筹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各采购主体按照物资集团审批的付款额度制定各自的付款计划,经采购中心汇总审批后自行支付,财务资产部负责拨款并监督审批计划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货款回收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回收的集中采购物资货款全部上交物资集团财务资产部集中管理。
(一)2015年1月前“一票制”结算模式由采购中心直接开票至各个矿业形成的应收账款,由采购中心负责对帐,给各区域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各区域分公司作为货款回收主体负责货款的回收;关中四局(铜川、韩城、澄合、蒲白)和非煤单位的应收账款由采购中心负责货款回收。
(二)2015年1月后“两票制”形成的集中采购应收账款,关中四局(铜川、韩城、澄合、蒲白)及非煤板块形成的应收账款由采购中心负责回收;各区域分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由各分公司负责回收。
(三)2016年1月开始,采购中心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由采购中心负责回收;各区域分公司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由各分公司负责回收。
(四)进出口部负责进口的集采物资,2016年1月前形成的应收账款按原渠道回款。2016年后形成的应收账款,属于关中四局(铜川、韩城、澄合、蒲白)及非煤板块的由进出口部负责货款的回收;属于各分公司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属各分公司负责货款的回收。
第四十八条 采购中心对关中四局、集团公司所属非煤板块各单位的销售,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税费成本,即在采购成本价的基础上,收取不超过1%的综合费用;钢材及金属制品同样执行此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分公司内部供应物资的销售价格,根据实际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进口物资代理费按1%收取(不含税价+运费+清报关+港杂)。
第五十条 进口物资(外币结算)货款及相关清报关、运输、保险、港杂及代理等费用需全额预付。
第五十一条 货款回收与支付按《2016年集采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检查
第五十二条 集中采购物资接受使用单位在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好处。
第五十五条 所有从事物资招标、计划、采购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物资采购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陕煤化物党发【2014】55号)文件中“二十四个不准”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和人员,将由物资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查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物流统计、价格指数及库存月度、年终盘点等各类报表严格按物资集团《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物资编码必须一物一码,不得打包申请一个编码附带多个物资品种。
第五十八条 不得将材料通用类物资按图号纳入设备专用备件类别。
第五十九条 如有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物资集团。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