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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西安分公司      发布者:     时间:2019-10-16     点击:20次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采购中心 贯彻执行物资集团《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切实贯彻执行物资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采购中心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集采资金使用行为,就集采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第一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回收的货款全部上交核算中心,不得违规支付。

第二条 各业务人员应依据合同及采购订单,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后及时办理挂账手续,在核算中心进行挂账。

第三条 各业务人员根据所分管的业务应建立三级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合同及采购订单价款、挂账时间、应付时间、已付金额、累计应付金额等。并每月将台账与核算中心核对一次,与其保持一致。

第四条 集采货款支付计划的编制。原则上每月编制一次集采货款支付计划。

     1、物资集团每月召开资金平衡会,确定集采资金可使用额度,下达采购中心执行。

 2、依据物资集团下达的资金额度,各业务人员按照应付及到期应付编制付款计划,

 3、付款计划编制原则:按照先战略供应商,后非战略供应商,开展代储代销、贸易合作优先,其他按资金额度与到期应付比例编制。

 4、付款计划编制完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上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负责完成物资集团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 集采货款的支付。经物资集团审批的付款计划由核算中心筹集资金,统一支付。

     1、业务部门依据付款计划内容,提出货款支付申请,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流程见附件1),交给核算中心进行支付。

 2、设备、钢材直采、火工品等物资的货款支付,原则上不垫付资

金,由业务部门根据回款情况,结合采购需求,可不列入付款计划,按照上款要求进行对应支付。

第六条 相关规定:

     1、付款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挂账时间、到期应付及编制原则进行编制,坚持原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违规编制付款计划。

     2、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指定付款,为关系人违规创造付款条件。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物资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