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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秦安公司      发布者:     时间:2020-11-18     点击:19次
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整改责任、立案销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火灾隐患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旭  屈双喜

副组长:刘晓龙

成  员:陈迎辉、赵明辉、曹会侠、刘  楠、王养仓、宋子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综合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火灾隐患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1.深入学习贯彻中、省关于火灾隐患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物资集团火灾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火灾治理工作长期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按计划推进火灾隐患治理工作。

3.组织制定公司火灾隐患治理的相关制度,完善体系建设。

4.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知识培训活动,提升职工火灾隐患辨识和处置能力,提高公司综合治理水平。

5.督促检查火灾隐患治理工作情况,指导相关部门积极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6.研究决策火灾隐患治理过程的一切重大事项。

7.研究处理关于火灾隐患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和举报制度

第五条 综合部负责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工作,同时在节假日前后和安全专项活动中对公司所有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问题。

第六条 公司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对公司范围内发现的火灾隐患向综合部进行报告。

第七条 综合部在接到隐患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问题进行核实,认定确为隐患的应完善登记台账。

第八条 火灾隐患治理过程中,如出现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公司职工均可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7514801。

第九条 综合部接到举报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所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情况属实后,立即进行制止,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完善举报登记台账。

第十条 发现和接到举报的隐患问题经认定为一般隐患的,应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章 重大隐患立案挂牌督办及摘牌销案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2.消防设施损坏或失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3.在办公区域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4.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司火灾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对重大隐患责任部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和《重大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提请领导小组立案并下发《立案决定书》,同时对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的责任部门,应在隐患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转移和破坏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一经发现由火灾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被列为挂牌督办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且在整改期间每周对隐患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重大隐患按期完成整改的,由部门负责人向领导小组提请进行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验收后,召开重大隐患整改研讨会议,经会议研究同意,下达摘牌的决定,同时由小组办公室下发销案裁定书。

第十七条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隐患案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案件档案内容包括:

1.立案决定书;

2.重大隐患登记表;

3.重大隐患整改周报表;

4.重大隐患验收表;

5.重大隐患验收会议纪要;

6.销案裁定书;

7.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整改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要求受检部门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责任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五定”: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实施人、定整改验收人,以保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二条 责任部门在验收合格确认隐患消除后,应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认定该隐患已消除。

第二十三条 隐患问题应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治理,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或未按时完成任务以及出现其他现象影响隐患整改工作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