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二条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 税后) 为计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 职务) 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 奖金) 。
第四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 ( 税后) 在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元) 者, 交纳 3 元;2000 元以上 ( 含 2000 元)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 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 工资收入为 5000 元—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 。最高交纳 20 元。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 经团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七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八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收缴团费应手续健全、管理规范,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经过团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由公司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公司团委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在团员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 ( 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团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彬长分公司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