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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综合管理部      发布者:     时间:2020-10-26     点击:44次
《工伤保险条例》常见问题解答(二)

1.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彧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备齐申请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伤情基本稳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所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备齐材料,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存在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接受申请,作出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含什么?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