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第三条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二、流通环节优惠政策 (一)蔬菜流通环节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 (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三、农业生产资料优惠政策 (一)基础用品 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二)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第一条 四、 金融优惠政策 (一)小额贷款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 (二)融资担保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此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 五、 其他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自来水销售 2027年12月31日前,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