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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场营销部      发布者:     时间:2023-01-04     点击:91次
依法“尽职免责”对防范化解风险具有引导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依法“尽职免责”具有正向的引导示范意义。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无论如何监管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总有一定的发生概率,因此法律法规中的责任条款,不仅是为了事故后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更是为了引导相关主体在日常生产行为中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

首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尽职免责”,对规范日常安全生产行为和形成相关主体稳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事故风险是存在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并伴随其始终的,具有客观性,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换句话说,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使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整个过程都进行周密安排和准备,也无法保证事故一定不会发生。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却有规律可循,相关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的前提,通过“尽职免责”可以将履责意识内化为行为规范,形成稳定预期,进而尽最大可能规避事故发生。

其次,责任追究是手段而非目的,通过追责来推动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风险才是根本目标。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是有必要的。海恩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在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的存在是为各责任主体提供可遵循的要求和准则,通过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督促其在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做到履职尽责,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任何一起事故的起因都包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且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法律上的追责也要由表及里,追根溯源,最终达到防范风险的目标。

最后,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尽职免责”是合理的,对如何积极履责和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具有引导示范意义。在多个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活动中,如果相关主体已经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但事故发生后仍不能免责,现实中可能会形成两方面消极影响:一方面相关主体履职尽责的积极性降低,因为无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事故后都要被追责,客观上造成严格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作用及效果减弱;另一方面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导向,因为是否履职尽责与责任追究无关,容易使人们迷信于事故本身的随机性,而对法律的作用和权威性形成挑战。

综上所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具有重要的引导示范意义。无论追责还是免责,都是依法敦促相关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尽职只是底线,其目的并非为了免责,而是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未来,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要在“尽职免责”方面形成更加明确的标准和判例,从而为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提供依据和保障。(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政策与应急管理系 詹承豫 任姿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