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政策概述
(一)无车承运阶段
2016 年9 月1 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 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正式在国内推行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7 年3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共283 家企业通过审核、筛选,成为无车承运人试点单位,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发布首批骨干物流信息平台试点名单,28家平台入选,中国物流业的发展进入新的时期。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35号)公布共有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
(二)网络货运阶段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二、行业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
1.税率及税目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17%、11%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抵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3.税收优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3)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一期)第6问:
“6、我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消杀用品等急需防护物资运输,分批将医用酒精、84消毒液、医用洗手液等发往湖北等地。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你公司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跨境行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发票及代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对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代开资料、代开地点进行明确。其中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已修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则规定经省国税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依据依据税总函(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目前已经失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其中,“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止。”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另有些省市有自己的单独文件明确哪些行业、企业可以汇总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可以参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相关地区相关行业。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5﹞019号)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五)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011号 ):
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六)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七)车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地方有规定,按照地方规定)
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平台经济的答复(节选)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四)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先后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4项经营许可。同时,简化并公开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推行从业人员线上线下异地考试、取消从业人员强制继续教育制度。
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即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流程。
三是推进道路货运经营证照异地办理。为满足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异地运营需要,组织开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了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及年审凭证下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及考核凭证下载,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注销,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普通货运驾驶员学习教育等12个事项的网上办理。
四是有序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2019年,交通运输部联合我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配套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健全完善了网络货运新业态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为道路货运领域平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有效保障运输安全,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实际承运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有相应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减少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制度要求,实际承运人只需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其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由于道路货运普遍跨区域经营,流动性较强,为更好发挥平台经济资源整合的作用,交通运输有关管理制度未要求网络平台注册的货车司机一定要在平台所在地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等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考试“两考合一”,优化培训考试流程;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信息化监测,引导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六)关于助力区块链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
2017年4月起,我局在深圳、广东、云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针对特定业务和特定票种探索推动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试点票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实际用票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推进相关电子发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