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和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全体职工把聪明才智全面展示出来,把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推动公司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评选及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财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模范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评选应按照民主程序,坚持自下而上推荐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逐级公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公司加快物流发展,创新营销模式中取得显著效益和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物流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爱岗敬业,竭诚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维护企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保卫企业安全和保护职工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公司所属劳动模范,由所在部门批准,报公司批准备案。
第八条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由公司所属部门申报,经公司讨论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命名。
更高一级劳动模范,由公司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九条 各部门劳动模范由公司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条 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期间,由公司工会、综合部等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确定劳动模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应定期安排组织劳动模范参观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医疗费,公司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劳动模范在岗期间,享受当届在岗荣誉津贴,津贴可列入工资总额,其标准为:每月60元;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前获得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的离退休费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及时向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离退休等,所在单位应上报公司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逐级申报,经命名单位批准撤销;同时收回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