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班组长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勇于吃苦,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二)具有履行相应岗位的实践能力,专业技术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用于改革、务实创新、勤奋敬业。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近两年内无重大违章、重大事故责任,有中级以上等级证书者优先考虑。
(四)班组长必须取得C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章 班组长任命程序
(一)建立后备班组长人才库,每个班组明确 2-3 名后备班组长, 后备人员要通过班组民主选举产生,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班组长、后备班组长在班组办备案。
(二)部门聘用班组长只能在班组长后备人员中产生,凡未列入后备人选的人员一律不得任用。
(三)聘用班组长,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班组办审查, 分管领导审批认可,并在班组办备案。
(四)副班组长由正班组长提名、经部门研究同意后,分管领导审批认可,并在班组管理办备案。
第三章 班组长的免(撤)职、更换程序
供应站、配送部提出免(撤)职、更换申请,经分管领导组织班组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审查研究,确认后,由分公司工会执行、备案。工会负责每月对班组长任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班组长予以调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更换:
(一)班组长在事故分析中受到免(撤)职处分的,必须撤免或更换;
(二)员工反映班组长工作能力差,安全责任心不强的,必须撤免或更换;
(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撤免或更换;
(四)班组出现重伤以上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五)班组月度出现 2 次轻伤、季度 3 次或发生集体违章的;
(六)本班组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队组任务的;
(七)本班组连续三个月评为不合格班组的;
(八)民主评议,员工满意率达不到 70%的;
(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红线管理制度的;
(十)其它被认定为应该解除职务的。
第四章 班组长职责
第一条 严格执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班组长
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对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对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抓好员工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全过程的动态安全生产现场组织管理,严把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领导本班组牢固树立精细高效、文明洁净的生产理念,学习推广精益生产和内部市场化管理先进经验,分解落实生产经营任务,科学安排劳动组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搞好现场精细化管理,狠抓节支降耗, 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抓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条 班组长在团队建设、技术革新、岗位培训、绩效考评、
基础管理等方面要领导本班组的团队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管理工作,了解并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组织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 抓好以岗位为核心的员工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健全班组对个人的绩效考评分配机制,健全记录、报表、台帐及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传递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班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班组长负责本班组范围内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收集本班组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质量等综合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三条 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
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
第四条 积极组织建立健全班组八项规章制度,使班组的管理逐
步制度化、标准化。八项规章制度是:岗位责任制;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劳动纪律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各种例会制度;上级部门规定建立的其它规章制度。
第五章 班组长权利
第六条 有权召开本班组的质量分析会并开展自检、互检活动。
有权严格贯彻质量标准,对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七条 有权检查员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员工违章作业,
抵制违章指挥,在遇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能力解决时拒绝上岗或停止工作并及时向分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八条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标,制定计划,分配任务,
合理调配劳动组织、人员、设备、材料等,现场指挥协调检查工作情况,调整工作布置。
第九条 有权制定班组工作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向
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荐本班组优秀员工参加上级组织的先进评选、学习深造等。
第十条 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质量,
人身事故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有权向上级呈报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有权对企业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有权向职代会和上级领导提出对干部的奖惩意见。
第六章 班组长义务
第十二条 有义务带领员工拒绝上级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三条 有义务告知员工生产条件和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有义务组织员工安全撤离。
第十五条 有义务为员工争取各种劳动保护、薪酬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