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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西安分公司      发布者:     时间:2019-10-16     点击:25次
物资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陕煤化工集团公司《物资统计管理办法》及物资集团《物资统计报表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采购中心统计,保障物资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物资统计工作在管理决策中的参考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工作,是指通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及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实施监督、提供决策信息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物资统计报表由中心所属钢材料采购部、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民爆公司分别填写并在规定时间报至经营管理部进行汇总,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各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提供各项物料统计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物资包含设备、配件、材料,不含企业自制的产成品、半成品。

第六条 物资统计报表的物资分类标准执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物料分类与代码>企业标准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13]44号)。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八条 经营管理部是物资统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及上报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中心物资统计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分析中心各部门提报的物资统计报表。

(三)负责督促各部门按规定时间提报报表。

(四)负责按时上报上级单位。

(五)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对物资统计工作进行的检查、评比及考核。

第九条 中心各部门是物资统计报表的组织编制和提报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物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心物资统计工作要求完成统计报表的编制、提报及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物资统计报表和分析说明及预测。

(三)负责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表单及统计台账等。

(四)负责对本部门相关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为部门管理决策提供物资统计信息支持与服务。

(五)负责按规定时间提报报表至经营管理部。

第三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条 统计报表按种类分为定期统计报表和非定期统计报表。定期统计报表按周期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和年报表,非定期统计报表按要求编报。物资统计报表应包括三个部分,即报表封面、报表分析说明、报表主体。

(一)报表封面(见附件)

(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分析说明主要是对主体报表进行分析说明,内容包括:报告期分析、当期及累计情况分析、预测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表主体

1、月报表:《库存情况统计表》、《物资采购合同统计表》、《集采物资市场价格统计表》(150指数)。《物资采购成果统计表》。

2、季报表:《物资采购方式统计表》、《前十大供应商统计表》、《集团内部产品采购统计表》。

3、年度报表:《年度物资需求计划统计表》、《年度物资库存统计表》即当年12月《库存情况统计表》、《年度物资库存盘点表》(半年及年终库存盘点)。

第十一条 月报表要求于当月28日前上报,季报表要求于当季30日前上报,半年报要求于7月5日前上报、年报表要求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

第十二条 报表暂采用Excel电子文档和书面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提报。书面文件以A4纸打印,并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部门章后上报,当电子文档与书面文件内容有出入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报表填报说明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报物资统计报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调整规定报表格式。

(二)物资统计报表要按统一的报表格式填报,报表要注明填报部门、时间、联系人等信息。

(三)各部门要建立统计报表所需数据项的基础台账,填报的各类数据必须依据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等资料进行统计,上报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四)物资统计报表数据应涵盖填报单位物资管理体系的全口径数据。

(五)统计报表应据实填报,每个环节需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各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对填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或复核,根据需要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或留存,由经营管理部按照物资集团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报。

(七)中心要加强对物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计制度,落实统计责任,保障统计渠道畅通。

第四章  统计资料保管与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定期统计搜集、汇总的统计报表,由经营管理部统一管理,并根据管理决策需要及时提供给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对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和期限进行规范化管理、妥善保管。涉及中心发展的重要数据、年度报表和年度分析报告应当永久留存,其它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应保管2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中心各部门应加强物资统计资料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将统计信息泄露给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中心依据相关纪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