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按照“人尽其才,各司其职,按劳分配”的原则,打破员工身份界限,同工同酬,确保公司高质量高标准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促进经济效益持续稳步增长,依据《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23版)、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煤化物发〔2024〕202号),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结构合理原则。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固定工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所需;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确定绩效奖励,实现鼓励激励。
(二)集体协商原则。薪酬待遇充分征求工会组织意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薪酬体系及工资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体系由工资待遇、员工福利、社会保险等组成。
1.合同制员工
工资待遇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及单项奖励组成。
员工福利由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组成,本办法所称的员工福利指个人福利。
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构成。
岗位工资是岗位价值的相对体现,是发挥激励和调节职能的主体部分,是将员工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在一起,在确保大多数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贡献大小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岗位工资按照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三个序列分别设置岗位等级,不同等级根据需要设置不同档次,详见附表。
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注:(1)公司岗位工资基数为1900.0元;
(2)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系数根据个人任职及职称取得时间对应附表取值。
2.劳务工
(1)技术专家
聘用专家月工资为3860.00元,在公司工作每满5年工资递增200.00元/月,绩效工资随合同制员工一起考核计算。
(2)其他
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绩效工资是劳动效率和劳动效益的体现,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成绩和贡献大小,突出激励功能的部分,与公司经济效益和员工的业绩贡献相关联。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一项有效措施。绩效工资分配见《员工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第三章 津贴补贴
第六条 津贴补贴是对员工的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津贴补贴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资性津贴补贴:
1.年功工资是依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和累计贡献而设定的补偿性工资。年功工资按照员工的连续工龄采取年头相减加1的办法计算。年功工资分段计算,标准如下:
1-5年部分,10元/年;6-10年部分,15元/年;11-15年部分,20元/年;16-20年部分,25元/年;21-25年部分,30元/年;26-30年部分,35元/年;31年及以上部分,40元/年。
2.下井补贴
对矿井现场勘查时入井检查的员工,可享受入井津贴,每人每次50元(报销列支25元,绩效列支25元。)
3.冬季取暖补贴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7号)规定“企业在职人员供热采暖补贴可参照2360元的标准执行,由所在企业发放,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4.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荣誉金
按照陕煤集团《转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继续实行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荣誉制度的通知》(陕煤司发[2005]116号)文件规定,在煤炭行业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员工可申请长期从事煤炭事业职工荣誉金,发放标准按照物资集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一次性发放。
5.通讯补助
为了保证员工的正常工作沟通交流所需,对员工通讯费实行限额补助,正科级300元/月,其他员工200元/月(列入工资计算)。
第八条 非工资性津贴补贴
1.生育津贴
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市社保发[2018]34号)规定执行。
2.女工卫生费
为了保护女工权利,根据《女工保护条例》女工正常工作期间发放每人每月60元卫生费。
第四章 单项奖励
单项奖励是对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或对重点工作完成做出突出业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具体按照陕煤集团《单项奖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法〔2014〕313号)和《单项奖设置与管理补充规定》(陕煤化司法〔2021〕598号)、物资集团《单项奖管理办法(修订)》(陕煤化物发〔2022〕344号)及公司实际执行。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是员工婚、丧、探、产、病及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应享受的待遇。
1.员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数,严格审批手续,按人社部规定的比例计发。
2.婚、丧、探、产假等有薪假日的工资均以员工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
3.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以下规定比例待遇表计发。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表
工 作 年 限 | 病伤假累计考核时间 | 医疗期 | 待遇计发比例(%) | |
实际工作 年限十年以下 | 本公司五年及以下 | 6个月 | 3个月 | 70 |
本公司五年以上 | 12个月 | 6个月 | 75 | |
实际工作 年限十年以上 | 本公司五年及以下 | 12个月 | 6个月 | 75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15个月 | 9个月 | 80 |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18个月 | 12个月 | 85 |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24个月 | 18个月 | 90 | |
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 30个月 | 24个月 | 95 | |
三十年以上 | 30个月 | 24个月 | 100 |
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超过医疗期的,按照《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员工工伤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员工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扣除和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比例按照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条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上学期间公司仅支付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
第十一条 新招录学生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制度,本科及以下学历见习期1年,研究生学历见习期为6个月。
2.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岗位工资基数乘以见习期工资系数计发。见习期工资系数为:大专生1.4、大学本科1.6、硕士研究生1.8。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后,自见习期满的次月起对应确定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
3.非应届大中专学生在招聘到公司之前,与其他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并由原单位提供合同终止证明等材料的,可按试用期对待。
4.对于其他不宜实行试用期的招聘人员,可按所签聘用合同的约定确定薪酬。
5.员工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晋升后,薪酬等级按照档次次月享受相应标准。
6.对公司工作及经济效益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可以破格提高岗位工资或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职工福利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保障员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本办法所涉及的职工福利包括公司向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餐费补助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1.餐费补贴
为了保证员工正常生活所需,弥补员工无法正常回家就餐,公司对所有在岗员工进行餐费补贴,标准为月1500.00元/人,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规定标准范围内调整。
2.防暑降温费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精神,从事室外作业人员15元/天,其他人员按室内标准10元/天,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工作服装
依据物资集团《机关员工工装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对员工订做工作服装。
4.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5.其他中、省、市以及陕煤集团明确规定的津贴补贴。
其他依据中、省、市以及陕煤集团明确规定的津贴补贴,依据中、省、市及陕煤集团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保员工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保险待遇。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陕煤集团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参加陕煤集团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和比例依据陕煤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陕煤集团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按照陕煤集团相关规定执行,参保员工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详见公司岗位序列表(其他未列内容按物资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的时间,特殊技能岗位人员按本人现聘技术等级岗位,按月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员工调整到高、低级别岗位工作,次月起按照新的岗位工资发放。
在管理岗位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考核制度,统一考核标准。员工晋升薪酬必须采取技术业务考核、工作能力评判的办法,进行岗位聘任。
第十八条 薪酬支付
1.公司实行月薪制,以人民币银行卡结算形式支付薪酬,年薪制员工按集团办法执行,其余员工按月支付。
2.新进公司或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员工,当月劳动关系在公司的时间不足15天的,发给当月50%的薪酬;当月劳动关系在公司的时间超过15天,发给当月全额薪酬。
陕西秦安煤矿安全评价事务有限公司岗位序列表 | |||||||
岗位 等级 | 档次 | 岗位范围 | |||||
一、管理序列 | 二、技术序列 | ||||||
职级 | 任职条件 | 岗位系数 | 职级 | 任职条件 | 岗位系数 | ||
五 | 一档 | 公司正职 | 任(聘)为公司中层一级职务。 | 年薪制 | 4.5 | ||
四 | 一档 | 公司副职 | 任(聘)为公司中层二级职务。 | 高级主任师 | 聘任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6年; | 4.2 | |
二档 | 聘任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4年; | 4 | |||||
三档 | 聘任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2年; | 3.8 | |||||
三 | 一档 | 部门正职 | 聘任公司中层三级职务连续工作满6年。 | 3.6 | 主任师 | 1、聘任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副总审计师、副总政工师 2、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8年以上。 | 3.6 |
二档 | 聘任公司中层三级职务连续工作满4年。 | 3.4 | 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6年以上。 | 3.4 | |||
三档 | 聘任公司中层三级职务连续工作满2年。 | 3.2 | 高级主管 | 1、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4年; 2、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10年以上。 | 3.2 | ||
四档 | 1、聘任公司中层三级职务。 2、聘任公司中层四级职务连续工作满9年。 | 3 | 1、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2年 2、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8年以上。 | 3 | |||
二 | 一档 | 部门副职 | 1、公司聘任公司中层四级职务但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 2、聘任公司中层四级职务连续工作满6年。 | 2.8 | 1、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6年以上。 | 2.8 | |
二档 | 聘任公司中层四级职务连续工作满3年。 | 2.6 | 主管 | 1、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4年; 2、聘任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8年以上。 | 2.6 | ||
三档 | 聘任公司中层四级职务; | 2.4 | 1、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2年以上; 2、聘任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实际工作满6年以上。 | 2.4 | |||
四档 | 科员 | 1、博士学历。 2、硕士学历满4年; 3、本科学历连续工作满6年; | 2.2 | 1、聘任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 2.2 | ||
一 | 一档 | 1、硕士学历满2年; 2、本科学历连续工作满4年, | 2 | 主办 | 聘任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后,实际工作满2年以上。 | 2 | |
二档 | 1、见习期满硕士研究生; 2、本科学历连续工作满2年; | 1.8 | 1、聘任相应助理职称; | 1.8 | |||
三档 | 办事员 | 1、见习期满的本科毕业生。 2、本科以下学历实际工作年限2年。 | 1.6 | 聘任相应员级职称。 | 1.6 | ||
四档 | 见习期满的大专及以下毕业生。 | 1.4 | 1.4 | ||||
五档 | 见习期满未聘任初级职称的本科、大专毕业生。 | 1.2 | 1.2 |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实施前,应科学合理定岗定员定责。
第二十条 在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建立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
第二十一条 退休返聘人员、临聘工勤、勤杂人员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具体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执行,原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