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安煤矿安全评价事务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旭、屈双喜
副组长:刘晓龙
成 员:陈迎辉、赵明辉、曹会侠、刘楠、王养仓、宋子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物资集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体系,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开展职业健康安全评估,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分析实际情况和鉴别风险危害程度,确定控制目标。
(五)实施管理体系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进行整改。
(六)评估和完善管理体系,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管理文件。
(七)确定卫生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八)负责联系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协调参与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工作。
(九)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对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负责安排员工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及程度
第五条 秦安评价公司主要业务是前往煤矿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所属评价人员在业务过程中须下井进行现场勘查,存在接触粉尘现象。
第六条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黏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第四章 职业健康危害预防措施
第七条 评价人员在入井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离开前不得随意取下或拒用,项目组负责人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当粉尘浓度较大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工作。
第九条 评价人员在井下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时须及时撤离,情况严重时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十条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对新入职和离退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对在岗职工定期组织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公司职工健康档案。
第六章 职业卫士饮食健康指引
第十三条 经常面对电脑的工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放射线,应多吃高蛋白食品,如鸡蛋、鸡肉、鱼类、黄豆、动物肝脏等,以补充因放射线损害引起的组织蛋白质的分解;多饮些绿茶,有利于加快体内放射线物质的排泄;还应多食用富含碘的食物,如海带、紫菜等。
第十四条 经常接触煤尘等粉尘的评价人员,应多吃猪血、黑木耳等,以帮助人体内粉尘颗粒、纤维类物质排出,防止粉尘在人体内的积聚。
第十五条 应倡导健康文明的工作风尚和生活方式,注意均衡饮食和良好作息,适度运动,尽量少接触烟酒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