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责任管理,防范和规避风险,保障公司品牌和信誉安全,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风险防范,保障品牌、信誉安全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公司安全责任防范工作由安委会负责。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研究决策对外活动的重大问题;
2.协调处理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的事项;
3.负责下达项目账款催收任务,处理遗留问题;
4.组织研究投诉举报重大问题并妥善处理;
5.负责决策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事宜;
6.消除和降低外部负面宣传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 防范措施
1.规范公司一切对外活动的管理,明确对外活动的带队负责人及职责,要求参与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带队负责人在涉及难以决策的问题时不得盲目决策,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以待妥善处理。同时,严格约束随队人员行为,避免造成形势恶化,影响公司对外形象。
2.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法务审核后的合同范本执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按照合同条款逐项按期落实,若确因客观原因我方无法履行约定,应及时与对方沟通,阐明事实,取得谅解,并签订补充合同并认真落实,若沟通无果,按合同违约条款协商解决。由于对方原因无法履约的情况出现,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付诸于法律途径。
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期间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催款工作任务,并于下次会议期间由相关负责人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对于遗留或难度较大的问题,由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
4.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及时汇总至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统一制定处理措施,并开展协调沟通工作。在投诉举报内容超出质量控制部范围时,应立即提交安委会研究处理,必要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5.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综合部根据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邀请律师事务所参与解决,并及时将期间的信息上报公司领导层,便于公司统筹处理。
6.公司各方在知悉公司受到外部负面宣传时,应第一时间报送综合部,综合部在确认信息后,立即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主动配合,及时消除和降低负面影响。
第六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