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仪器仪表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仪器仪表包括:便携式检测仪器(甲烷检测仪器、多参数检测器)、光干涉甲烷检测器、矿用风表、地质罗盘仪、测距仪、GPS定位仪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各部门和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部职责
(一)负责仪器仪表日常管理业务的协调工作。
(二)负责仪器仪表采购计划的初步审核。
(三)负责仪器仪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仪器仪表购置和检定费用、专业化服务费用的列支及采购计划的上报。
(五)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维护。
(六)负责各使用单位仪器发放、回收的记录工作。
(七)负责仪器仪表的送检、标校工作。
(八)负责仪器仪表的台账建立工作。
第五条 评价部职责
(一)负责仪器日常使用及维护工作。
(二)负责仪器仪表卫生清理工作。
(三)负责仪器仪表使用期间的设备保管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仪器仪表的保管实行统一台帐管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负责,完善使用归还登记台账。
第七条 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 仪器仪表应进行登记造册。对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数量、性能、生产厂家、出厂时间、检定日期等详细记录。在仪器仪表使用期限内对说明书、合格证等随机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九条 仪器仪表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统一充电、统一收发,对仪器仪表进行分类储存,对损坏的仪器、仪表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仪器仪表应放在通风良好、干燥(湿度≤80%)、避开高温(温度≤40℃)阳光直射、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仪器仪表要干净卫生、摆放整齐、对号摆放,以免影响精度和使用。
第十一条 仪器仪表的报废,必须经科室、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严禁自行报废。
第十二条 仪器仪表必须由具有相应安全计量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强制性检定的仪器仪表检定周期如下:
(一)光干涉甲烷测定器每年1次;
(二)矿用风速表每年1次;
(三)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每年1次;
(四)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年1次;
(五)新增的仪器仪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
各类新到的仪器仪表,在使用前必须先充电。发放前必须检查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回收时,要及时清理干净,要严格检查其完好状态,损坏的仪器仪表部位及使用人员的姓名、科室要记录清楚。
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环境工作中,仪器出现故障,严禁现场打开进行修理。更换催化元件后的仪器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一)仪器仪表老化、技术落后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二)再行修复,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值80%以上的。
(三)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四)失爆不能修复的。
(五)检验检定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