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黄陵分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释及说明
本规定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属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内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分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六条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七条 重大决策内容:
1.企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3.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调整、实施;企业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4.企业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5.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6.企业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7.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8.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企业和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9.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10.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内容:
1.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人选的推荐。
2.公司中层干部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3.公司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
4.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管理的干部考核、奖惩。
第九条 重要项目安排内容:
1.引进重大、关键性设备项目。
2.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3.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改造、装修及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项目。
4.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
1.单位1万元及以上的支出。
2.集中发放的5万元以上奖金。
3.对外1万元以上的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决策原则
进行民主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权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3.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办公会、党委委员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事先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如下:
1.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3.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员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公司办公会、职工代表会讨论表决。
5.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企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主要领导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未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
3.征求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
4.党委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任免人员要逐一表决,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5.严格执行任前公示等制度。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1.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2.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集体决策
1.讨论重大问题时,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到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策。
5.“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6.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保证职责。当发现企业“三重一大”中有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象时,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要负责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要将“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党委及上级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党政主要领导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组织原则追究责任。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3.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中心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