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黄陵分公司
请销假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公司员工的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1.2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事后补假一律无效。
2、考勤
2.1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在1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1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工作时间内走动管理离岗以部门登记记录为准。
2.2各部门应严格进行考勤登记,并于每月3日前(遇假期顺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作为核算工资收人的依据。
2.3请假期满,按时上班并于当日办理销假手续,销假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假条交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处理。
2.4各部门留存每月考勤记录以备查验,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及考勤管理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5迟到/早退,按50元/次进行扣罚,旷工,按100元/次进行扣罚,扣罚以劳动纪律抽查结果及每旬公示的考勤机考勤记录为依据。
3、请假类别和期限
本办法假期包括: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路程假、工伤假、事假,其他未包含假期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3.1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病假又分为短期病假(一个月以内)和长期病假(一个月以上)。
3.2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延长。
3.2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3.2.1工作满一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三十天。
3.2.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二十天。
3.2.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二十天。
3.2.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劳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3女职工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20天。
3.4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3.5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5.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l 一年内病假或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者;
l 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5天者;
l 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者;
l 工伤假在三个月以上者;
l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服从分配和指挥,经常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l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l 玩忽职守,在生产、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3.5.3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6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3天。
3.7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3.8请假以半天计算,累计八小时为一日。
3.8.1病假、产假、探亲假、路程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8.2事假、婚假、丧葬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4、假期待遇
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
4.1年休假
4.1.1职工休年休假视为出勤,享受全额岗位工资。
4.1.2津补贴按实际在岗出勤天数结算。
4.1.3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4.2工伤假
职工因公负伤需要休息的,凭安监部门公伤证明及医院主治医生批准的休假证明,发给工伤津贴(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发本人工资。
4.3病假,分为短期(三个月以内)和长期(三个月以上)两种。
4.3.1短期病假享受全额岗位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出勤天数结算。
4.3.2长期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其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执行。
4.4婚、丧假、产假、探亲假
4.4.1职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均视为出勤,享受全额岗位工资。
4.4.2津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出勤天数结算。
4.5事假
4.5.1岗位工资、津补贴根据实际出勤按日扣发。
4.5.2绩效工资根据在岗出勤天数结算,每月出勤满18天做全额绩效工资,满15天做50%绩效工资,不足15天者不得绩效工资,旷工者不得绩效工资。
5、旷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出现旷工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5.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5.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5.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5.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6、请假审批程序
6.1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报综合管理部备查。请假一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查。
6.2各部门职工请假在一天以内(包含一天),由本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查。请假三天以上的(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病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事假等),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办查。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