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指定人员担任专职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制单人不得兼复核。
第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五条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六条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对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规范,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三、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四、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五、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
六、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八、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第八条 会计账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手续。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有无库存现金以单据抵充的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还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保险柜锁匙及密码的掌握是否安全,保险柜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十、现金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账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建立会计稽核岗位,并制定出稽核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