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完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监理公司安全生产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提取,并按照规定比例用于特定事项,具体提取比例及使用范围详见后文规定。
第三条 监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资金专项科目,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的台账和相关档案,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监理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章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比例
第一条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第二条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第三条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条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五条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章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
安全生产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第一条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配备。
第五条 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安全检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举办安全活动相关费用。
第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善后。
第八条 与安全生产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资金的管理
第一条 监理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中明确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计划。
第二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应当定期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确保提取比例的准确性。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应当及时报备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监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的台账,明细列示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事项,不得违规使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监理公司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对监理公司的安全生产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时,监理公司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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