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程序,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集团有关文件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门、各区域及项目监理部等。
第二章 事故级别
第三条 伤亡事故分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分级:按照陕煤物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报告事故可采取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确认接收方收到后,视为报告完毕。
第六条 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因情况不明初次报告未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公司员工有权对事故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监理部应视事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和说明,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摄影、摄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根据最终事故处理报告,将对相关责任人和项目部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年3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