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事业部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事业部车辆管理,满足事业部工作需求,合理有效的控制和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确保车辆及乘员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并合理节约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进出口事业部所有车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所有车辆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设车辆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司机的管理与考核,综合办公室核定购买保险、审核费用报销、车辆调度等工作,车辆管理负责人不定期检查车辆运行情况。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建立车辆台账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年度维修保养行驶记录。
第五条 公司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按照“工作第一,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调度车辆,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六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先在“钉钉”上申请填报《用车申请》,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司机方可出车。
第七条 车辆加油由司机自行安排,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最后一个工作日由综合办公室抄录公里数,以此来核定加油数量。
第八条 车辆维修在资产管理中心确定的维修点,车辆维修和保养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维修保养。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指定维修点以外的地方进行维修。
第九条 如车辆外出或特殊情况需在外地保养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请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驾驶员返回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维修保养申请单》,如未及时补办手续已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条 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新增项目时,司机需请示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责任对保养维修过程、所用配件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更换后的主要部件拍照发给车辆管理负责人。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时应附有《维修保养申请单》和《维修保养工时及材料清单》,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后按照报销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车辆严格实行专人驾驶,晚上及节假要在指定地点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出车应报主管领导同意,司机无权擅自出车。
第十四条 司机作为特殊岗位,有事必须提前向综合办公室请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 司机应加强服务意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保持良好车况,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对自己持有的车辆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加油费用由驾驶员填报资金申请,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后,由核算中心将资金转付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负责将相等金额充值到加油卡。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严格按照实际用量进行加油,对发现用加油卡给除公车以外的车辆加油,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且费用自理;两次不改者,正式工给予停岗处理,劳务工给予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所有车辆的加油数量统计,并按不同车型核算耗油标准,按月核算费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超过油耗核定标准的取消当月补助。
第五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应遵守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的车辆进行自检,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三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包括倾倒烟灰缸及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
第二十五条 司机出车归来车辆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外出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准在不准停车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驾驶员停车时未关好天窗、门窗玻璃造成车辆损坏、车内物品被盗、内饰和设备淋雨损坏的,由驾驶员按价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二十七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二十八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争道等)。
第二十九条 司机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条 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三十二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将考核作为每季度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频发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随叫随到,接到出车通知后必须提前到达指定地点。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严格执行当月票据当月报销,特殊情况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种票据严格按照财务核算中心规定粘贴,数字准确无误,票据印章清楚,内容字迹清楚。
第三十七条 补开的加油票,加油票后面必须粘贴收据。
第三十八条 每月按规定时间将报销单经车辆管理负责人验收后交予综合办公室审核,同时抄录公里数,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不予受理。
第八章 行车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减少损失,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十条 因事故损坏车辆,不得私自在外修理,必须报综合办公室会同保险公司鉴定估价后再修理,否则修理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驾驶员,按责任大小对驾驶员进行相应处罚,并视情节扣发工资或调离其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