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降低费用消耗,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彬长、黄陵、榆林、神南四个分公司、储运公司和驻外省的单位外的所有单位公务用车(含长期租用车辆)。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实行费用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部门为所属单位的综合部,综合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驾驶员的日常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和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四)负责为每个车辆建立并保管档案。
第六条 车辆费用的集中统一管理单位为公司资产运营中心。
第七条 车辆费用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及职责
(一)负责油料统一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报账,并保证车辆的油料充足;
(二)负责按程序对车辆维修、保养及日常防护品购买商家的确定,统一安排车辆维修、保养和商品购买,统一结转费用;
(三)统一ETC费用办理;
(四)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统一办理车辆保险;
(五)每月小结,每季度汇总各单位单车费用并反馈给各单位。
第三章 公务车辆承担的任务
第八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限定在以下范围:
(一)接送上级、兄弟单位及业务合作单位往来宾客;
(二)公司或部门组织的业务调研检查;
(三)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办理紧急业务需要;
(五)经批准出差乘座飞机者的接送。
第九条 一般工作人员市内办理业务原则上不派车辆,确因紧急公务和特殊事由,可酌情处理,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车辆归各单位所有,各单位综合部负责车辆的日常调配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必须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做好车辆日运行记录。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用车时,应提前与综合部联系,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理由、使用时间、到达地点、返回时间等,以便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和用车的先后顺序,做好派车计划。
第十三条 用车部门原则上在各单位办公区域的场点统一乘车出发,并严格按照派车规定时间返回,返回后乘车人需在车辆日运行表单上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应及时通知车管人员,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综合部应以节省费用为原则,综合考虑各部门的使用申请,统筹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停放管理。综合部应确定车辆日常统一停放地点和车位,本单位确无停车位的,应联系本系统内单位固定车位并入位停放,驾驶员应按照指定停车地点和车位停放车辆,保证车辆处于有效管控。
第十六条 公休日、节假日实行公车封存管理。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车辆钥匙交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值班车辆在重大事件、紧急情况下,由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情况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 禁止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得借故(外出用餐、加油等)私自开车外出,严禁出私车、顺道车、人情车。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的罚款和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综合部报告情况,做好善后工作。若车辆损失较小且无人员伤亡时,征得综合部主任同意,可与对方协商自行处理,但事后需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车辆伤害时,若驾驶员负完全责任,驾驶员负担经济损失的50%;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负担经济损失的25%;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负担经济损失的10%。
(二)驾驶员私自将公司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其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 车辆保养、修理与费用报销
第二十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实行“谁驾驶谁保养”的原则;根据行驶里程和车辆状况,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无力排除时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车管人员,经审核同意后,送指定维修厂修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零部件的更换,日常防护等用品的购买必须在指定地点,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七条 车辆停车费用按原渠道报销。年度固定停车费每年报销一次,日常临时外出停车费每季度报销一次。与车辆相关其他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车辆费用的发生,车辆费用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产运营中心需将车辆集中统一费用和维修商家的确定,报物资集团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纪委要对车辆的费用管理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一车辆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彬长、黄陵、榆林、神南四个分公司、储运公司和驻省外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并报公司综合管理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