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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财务资产部      发布者:     时间:2022-04-25     点击:72次
关于对《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6号)的政策解读

一、陕财税〔2022〕6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应对新冠疫情对全省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经济稳增长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22〕1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6号)“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的政策。

二、陕财税〔2022〕6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时效

陕财税〔2022〕6号文件只适用2022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本规定只限于对2022年第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进行困难减免,税款所属期起为202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为2022年3月31日。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途径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途径为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条件

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额较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资料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第一季度销售额较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的证明等资料。 

六、本次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

各县(市、区)财税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七、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