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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党群工作部      发布者:     时间:2019-03-26     点击:81次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资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内容:

(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

(二)重要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财务年度决算、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国家税费和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四)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经济运行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五)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六)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方案的制定、调整及实施。

  (七)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指涉及公司中层干部(副总师,各部门、站库正副职、支部书记)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内容:

(一)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

(二)考核、任免、奖惩。

(三)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四)重要的奖励表彰方案。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其他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

(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面预算。

   (二)3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项目及1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项目变更的设计方案、概预算。

  (三)2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外费用项目及5万元以上项目变更的设计方案、概预算。

(四)20万元以上项目的承发包。

(五)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市场销售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

(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50万元以上重要活动的资金使用。

(三)1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

(四)涉及500万元以上货款支付方式的合同变更。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方式,应按照公司制度和具体内容、具体情况确定。

   (一)第三条中所列的(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第五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第六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财务资产部、物资管理部负责人和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站库)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三条中所列的(七)项重大事项和第四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进行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部门(站库)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第八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或由所属部门(站库)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部门(站库)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或上级组织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站库)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或对重要内容提出备选意见、办法。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站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出据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3、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4、总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暂缓实施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和表态结果。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十七条   要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党的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站库)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三重一大”决议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站库)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议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党委、行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应上报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向物资集团汇报,未经物资集团同意不得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 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的;

  (六)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物资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共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榆通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