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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党群工作部      发布者:     时间:2019-03-26     点击:82次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推进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工作,根据物资集团《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七)“三项机制”、末位淘汰原则。

  (八)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师、所属各部门(站库)正、副职。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能够积极学习企业管理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市场应变、开拓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能够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四)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扎实肯干,执行力强。

  (五)能够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六)能够积极开展工作,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职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三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两年以上副职任职经历;提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原则上需有本科学历(原始学历优先);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综合考虑、优先提拔:

  1、中国共产党党员;

  2、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业绩优良的履职经历;

  4、在站库工作两年及以上、有丰富的基层一线工作经验。

  (三)提任党组织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四)提任工会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符合《工会法》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通过召开民主推荐会、党群工作部推荐或党委会提名推荐人选,所选人员应当在后备干部范围内。

  (二)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推荐人选情况,通过举手表决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四)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考察组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参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参加,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予以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五)任前公示:在公司机关和拟提任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如实向公示部门反映情况,公示部门对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间,由纪委组织对拟提任人员进行廉政鉴定和廉政考试,对考试成绩进行公示,成绩合格后才能任用。发布任职通知前,由公司党委、纪委派员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提出任职要求。

  (六)办理任用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聘职的,办理任、聘职手续。

  第七条  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在公司网站、微信或有关媒体、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事宜,并组织进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和面试(笔试)。评委由公司党政有关领导、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及应聘者使用单位有关领导组成,必要时请外部专家做评委。

  第八条  提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 “三项机制”,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实施末位淘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年终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安排,党群工作部要建立考核台账、详细记录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后两名且考核结果在优良以下的,由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后两名且考核结果在优良以下的,降级使用。

                         第四章 交流 学习 回避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层管理人员岗位轮换、交流制度,在保持总体任职相对稳定的同时,通过多个岗位历练,培养综合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一般情况下,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三年左右要轮换一次岗位。

  第十三条  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管理,不断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或参加上级单位、培训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度,推选的后备干部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五章 辞职 免职 职务退出

  第十六条  建立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写出书面申请,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报公司党委审批。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被免职(解聘)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职条件的,一年后可按照规定重新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诫勉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在年度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中排名后两名且考核结果在优良以下的。

  (二)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自己要求不严格,在公司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诫勉期限为一年,经组织部门考察,表现好的解除诫勉。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或降级使用:

  (一)连续两年在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中排名后两名且考核结果在优良以下的。

  (二)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三)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在任期内免职或解聘,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职务退出制度。

  (一)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层管理人员,男性正职54周岁、副职53周岁退出职务,女性正职49周岁、副职48周岁退出职务。

  (二)职务退出年龄按月计算,当月到职务退出年龄,次月离岗。

  (三)到正式退休年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职务退出后的薪酬待遇

  (一)职务退出后公司不再安排继续工作的,或个人原因不再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离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季度效益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补贴、年初上级下达工资总额以内的所有在岗员工都发放的奖金,按管理部门相应职务标准的80%执行。不再参与安全风险抵押,不再发放安全类奖金和其他专项奖励性奖金,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交通补助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福利性补助补贴。

  (二)职务退出后公司安排继续工作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季度效益工资、各项奖金,按职务退出后所在部门(站库)职务标准的90%考核后执行,工资性津补贴发放标准不变,住房补贴、交通补助等福利性补助补贴按职务退出前职务标准发放,不再按原职务进行安全风险抵押。工作期间如不积极开展工作、业绩不佳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公司党委劝其离岗、不再安排继续工作;劝退离岗或其他原因离岗的,执行上项离岗人员薪酬待遇。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遵守有关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不准以例会、领导碰头会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做出的人员任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被立案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违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三条  对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对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各党支部、广大党员、职工群众有权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检举、申诉。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纪律处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