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物资榆通有限责任公司 物料编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料编码管理,理顺流程,提高效率, 明确职责,提高编码申请准确率,有力支撑信息化采供平台网络 化运行,根据陕煤集团《关于发布<物料分类与代码>企业标准的 通知》(陕煤化司发﹝2013﹞44 号)、《主数据管理办法(2017 修 订)》、公司物资采供系统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站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王广荣 副组长:贺卿堂 陈文敏 杜佳伟 史念海 申 飞 成 员:各部门站库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 第四条 物资管理部是公司物料编码主管部门,对公司物料 编码申请准确率负管理责任,职责如下:(一)制订物料编码申请审核管理的制度、流程和考核措施, 实施物料编码申请审核准确率考核。 (二)根据物料编码申请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组织集团物 料编码审核人员来公司进行专业技术交流与培训。 (三)对编码申请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对属于公司内部 的问题通过考核、通报或指导的方式落实解决,对属于集团物资 管理部审核方面问题,及时沟通物资集团物资管理部予以解决。 第五条 各部门、站库是物料编码申请的主体,对本单位物 料编码申请准确率负直接责任。 (一)各站库物资计划员作为本单位的物料编码申请员,按 照提报计划的分工,对收到的无编码物资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编码 申请,准确放到相应的类别中。 (二)建立物料编码申请台账,记录未通过编码申请的原因、 解决措施。 (三)严格按照物料编码申请规范和管理要求申请编码。 (四)将物料编码申请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集中反馈到物资管 理部,由物资管理部统一与物资集团物资管理部沟通。 第六条 为了提高编码审核效率及通过率,公司成立物料编 码审核小组,小组成员负责物料编码的一级审核工作,对编码申 请一级审核负直接责任,成员及分工如下: 审核小组组长花仁武,全面负责物资编码一级审核,具体负 责设备、配件的一级审核(41-99 类)。审核小组组员师胜东(1-14 - 4 -类)、李倩梅(15-40 类)负责材料的一级审核。 第七条 物料编码审核小组职责。 (一)对各站库编码申请员提交的编码申请,审核员第一时 间核实提交编码的准确性并进行一级审核。 (二)对物料编码申请员工作进行指导,对咨询的问题予以 解答,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咨询物资集团物资管理部。 (三)建立物料编码审核台账,记录编码申请出现的问题、 上一级审核员编码未通过的原因,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告知申 请员。(四)及时收集记录主数据系统中已审批的问题编码,并建 立台账,定期向物资集团物资管理部处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编码申请员、审核员要全面掌握“主数据管理系 统操作手册”和“编码提报指南”,熟练操作主数据管理系统, 积极收集所管物资的国家行业标准、随机资料、物资手册、分类 属性、生产和使用方式等相关资料,提高物资分类编码水平。 第九条 编码申请员在申请物料编码之前必须弄清楚物资 的各种属性,先在系统内查找编码,确认没有系统描述的物料编 码后方可申请。如在申请过程中发现问题编码,及时记录并报物 资管理部,向集团物资管理部反馈,建议停用。 第十条 编码申请员在遇到不熟悉、不了解的物资名称及 规格型号、图号时,要积极查找资料,运用网络手段查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厂家,在搞清物资属性、材 质、参数等必要信息后方可申请编码。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各种方式都不能确认物料编码的,向 审核员发送物料编码电子版信息,审核员向申请员提供所需信息 或指导进一步查找编码的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信息错误、不全的编码申请,审核员有权 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审核员要及时对编码申请进行审核,不予通过 时要提供完整的审核意见,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进行商讨,不得 延误审核对业务造成影响。 第五章 考核措施 第十四条 编码申请准确率按照站库统计,月度申请条数 在 20 条以下的站库不考核,超过 20 条的,编码申请通过率考核 标准初步定为 70%,申请通过率每下降 1%扣 1 分,每上升 1%加 0.2 分,考核结果在月度绩效考核中兑现。 第十五条 编码一级审核人员全部为兼职人员,要在做好 本职工作的同时,确保编码审核工作准确、高效,并向编码申请 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一级审核员编码审核通过率考核标准为 95%,奖罚基准为每月增加的 900 元绩效工资。编码审核通过率 每下降 1%扣 50 元绩效工资,每上升 1%加 50 元绩效工资。编码 审核效率按平均审核时间进行考核,平均审核时间考核标准为 4 小时,每延长 1 小时扣 100 元绩效工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煤业物资榆通有限责任公 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