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释疑解难 >> 政策答疑

总计1358份;点击44478次

  • 综合管理部:1358份
// this.scrollBoxHeight = this.scrollBox.clientHeight; //类的调用方法,可多个
发布单位: 招标公司      发布者:     时间:2024-05-27     点击:33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包括14项内容,即:(1)本人的婚姻情况;(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7)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1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1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对这些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要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