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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招标公司      发布者:     时间:2024-05-27     点击:27次
如何区别违规收礼与受贿的界限?

如何区别违规收礼与受贿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收礼行为,是指党员干部仅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财物,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的,或者先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在执纪实践中,存在这样的一些行为,即送礼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时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后来有具体请托事项时,并没有给予财物,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后并没有收受财物,对这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与收受他人财物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是按进规收礼行为处理,还是按受贿处理,需要结合具林案件具体分析。如果是管理服务对象或着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先给予的财物,后竞员干部又接受请求利用职权为其读利的,因给予财物的人客观上具有请求党员干部为其课利的带在目的,党员干部对这个潜在目的也有判断和预估。换句话说,送的人为什么送,收的人为什么收,大家心知肚明,而且后来党员干部又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对这种行为应当按受贿处理。如果党员干部只是正常履行职责,并没有利用职权为送礼人提供特别帮助或提供便利,客观上送礼人也没有获得额外的收益,则不宜认定为受贿。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是收受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人员给予的财物,超过3万元的,按受贿论处。如果是其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亲友先给予超出正常往来的财物,后党员干部又接受请求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因党员干部从客观上难以判断和评估给予财物人有行贿目的,不宜按受贿处理。总之,违规收礼与受贿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收受财物既无请托事项,也不利用职权为其办事;一个是既收受财物,又利用职权为其办事,包括许诺为其办事。前者违反党的纪律,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后者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不但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要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