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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管理部:1001份
发布单位: 资产中心      发布者:     时间:2020-12-25     点击:87次
资产运营中心 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文件

 

 

陕煤化物资运发[2020]33号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

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根据陕煤化物发[2016]3号《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印发资产运营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运营中心

2020年12月24日

 

 

 

 

 

 

 

 

 

 

 

 

 

 

 

 

 

 

 

 

 

 

 

 

 

 

 

 

 

 

 

 

 

 

 

抄送:中心各领导,归档(2)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综合部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资产运营中心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务车辆的管理,降低费用消耗,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公务用车及职工通勤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部门为中心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车辆使用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驾驶员的日常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和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四)负责为每个车辆建立并保管档案。

第五条  车辆费用应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车辆费用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及职责

(一)负责油料统一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报账,并保证车辆的油料充足;

(二)负责按程序对车辆维修、保养及日常防护品购买商家的确定,统一安排车辆维修、保养和商品购买,统一结转费用;

(三)统一ETC费用办理;

(四)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统一办理车辆保险;

第三章  公务车辆承担的任务

    第七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限定在以下范围:

(一)接送上级、兄弟单位及业务合作单位往来宾客;

(二)中心或部门组织的业务调研检查;

(三)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办理紧急业务需要;

(五)经批准出差乘座飞机者的接送。

第八条  一般工作人员市内办理业务原则上不派车辆,确因紧急公务和特殊事由,可酌情处理,由中心领导审批。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车辆的日常调配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必须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做好车辆日运行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需用车时,应提前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一),说明用车理由、使用时间、到达地点、返回时间等,以便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和用车的先后顺序,做好派车计划。

第十三条  职工通勤车需按时按点在指定接送点接送职工上下班,不得延误及不得等待未按时上车人员。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应以节省费用为原则,综合考虑各部门的使用申请,统筹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停放管理。每日使用完毕应停放中心办公楼车库。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出车,实行公车封存管理,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钥匙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

值班车辆在重大事件、紧急情况下,由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情况一律不得使用。

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  禁止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不得借故(外出用餐、加油等)私自开车外出,严禁出私车、顺道车、人情车。

第十九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的罚款和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综合管理部报告情况,做好善后工作。若车辆损失较小且无人员伤亡时,征得综合管理部部长同意,可与对方协商自行处理,但事后需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车辆伤害时,若驾驶员负完全责任,驾驶员负担经济损失的50%;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负担经济损失的25%;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负担经济损失的10%。

(二)驾驶员私自将中心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其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  车辆保养、修理与费用报销

第二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实行“谁驾驶谁保养”的原则;根据行驶里程和车辆状况,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见附二)经批准后到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无力排除时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车管人员,经审核同意后,送指定维修厂修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零部件的更换,日常防护等用品的购买必须在指定地点,严格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五条  保持车辆卫生,驾驶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到指定商家完成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  车辆停车费用按原渠道报销。日常临时外出停车费每月报销一次。与车辆相关其他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费用的发生,车辆费用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中心纪检人员要对车辆的费用管理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心综合管理部的统一车辆调配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