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和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秉承“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新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物资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综合派驻纪检组是物资集团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纪委主导组建,经党委研究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综合派驻纪检组为公司管理一级岗位,负责对物资集团所属未设纪委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条 为加强综合派驻纪检工作,公司在各直属党支部设立一名综合派驻纪检组副组长,负责直属党支部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公司纪委提名、党委任命,业务工作由公司综合派驻纪检组统一协调指导,原则上由各单位班子成员副职兼任,同时在支委会分工中担任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章 职能定位
第三条 综合派驻纪检组对公司所属实施综合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主要担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监督执纪问职责,协助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综合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驻在单位党组织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综合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驻在单位综合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党支部纪检委员)在综合派驻纪检组指导下,具体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涉及重大事项应向综合派驻纪检组报告。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履行党章赋予的纪律检查职能,聚焦中心任务,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执纪监督和作风建设。
第六条 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物资集团各项决策部署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条 监督检查驻在单位执行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营管理、风险防控、干部管理、教育和监督等日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积极配合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和有关制度建设,运行好“企廉网”党务企务公开平台,着力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腐败滋生。发现苗头性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
第八条 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并按照公司纪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第九条 受理驻在单位其他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
第十条 不定期监督检查驻在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抵制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管理费用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纪委。
第十一条 承办公司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综合派驻纪检组发现驻在单位有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汇报、不查处,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综合派驻纪检组组长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综合派驻纪检组工作办法(暂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