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运营中心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5     作者: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和陕西煤化集团党委、物资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规定和要求,规范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导班子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运营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十九大和中央纪委十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物资集团有关规定,应当向物资集团报告或由上一级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中心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心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安全目标计划、业绩目标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四)中心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中心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七)中心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中心直接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和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层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

(二)向上级提出的管理人员人选的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三)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中层管理人员奖惩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等;

(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六)中层管理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

(七)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中心生产经营以及对经营、安全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工程承发包项目及重大采购合同、价格确定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中心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中列举的“三重一大”事项,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中心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超越中心决策权限,需经上一级审批的决策事项,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二条 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会议议题涉及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必要时可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支部书记和中心主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四条 中心“三重一大”事项,由中心领导直接提出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党支部书记和中心主任同意后列为议题。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参会人员。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事项:

1、凡需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党支部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在集体讨论之后,应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暂缓实施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4、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综合管理(党群)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和表态结果;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党群)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公司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员工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年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九条 对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将工程项目建设和矿业权转让、受让、合作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规定凡是涉及到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领域的, 必须按照中心重大事项进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谈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