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干部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担当,增强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监督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打造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原则;
(二)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原则;
(四)正面教育、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原则。
第四条 集团公司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集团公司干部监督工作的对象是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由集团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情况。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党的政治建设情况。重大原则问题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内政治生活情况,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性教育、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党的组织建设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执行情况;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一报告两评议”执行情况。
(五)党的作风建设情况。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情况,“四风”问题整治情况。
(六)党的纪律建设情况。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执行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查处情况。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内监督执行情况、巡察工作开展情况、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预防化解情况。
(十)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十一)坚持群众路线,维护职工群众利益情况。
(十二)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
(十三)需要纳入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加中心组学习或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婚姻发生变化报告,中层管理人员家庭成员婚丧嫁娶行为报告,中层管理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在国(境)外学习、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情况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报备,中层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前报备,中层管理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严重病情、伤情、非正常死亡等重要情况报告等。
(九)需要纳入对中层管理人员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二)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三)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之规定。
(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五)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一)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管理人员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管理人员的(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人数在100人及以下的,一次集中调整人数超过10人的,或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人数超过20人的;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一次集中调整人数超过中层管理人员总人数十分之一的,或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人数超过中层管理人员总人数五分之一的);
(二)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四)领导干部近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六)配偶移居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七)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日常监督。结合日常工作,对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了解双重组织生活参加情况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干部考察、综合研判、工作巡察、干部培训等工作,通过各种考核、评价、问卷调查和意见征求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一条 在做好日常干部监督的同时,应结合述职述廉、离任检查、重点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全方位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一)述职述廉。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述廉等工作,认真开展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二)离任审计(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对其进行经济审计。必要时,对企业其他领导人员、任期时间较长并有经济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可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三)重点检查。对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反映突出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主动开展重点检查。
(四)问题核查。对监督检查发现和职工群众举报等反映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要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综合研判系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方面的问题线索和各类不足全面汇总,建立基础台账,综合研判,分类分项归纳分析,为各级党委识人选人用人、教育培养干部提供基本依据。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选人用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以下渠道及时发现有关问题,由集团党委工作部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一)巡视巡察、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交办、转办的问题。
(三)上级机关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的问题。
(四)党员代表、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检举、控告。
(六)干部监督日常工作中收到的举报、反映。
(七)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根据反映问题内容,制定初步核实方案,确定调查组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专职党建副书记审批后,实施初步核实。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进行核实,重事实、重证据,不偏听、不偏信。查明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说明情况。经初步核实,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第十六条 问责处理。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恰当的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移交处理。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移交纪委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有违法事实的,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待违纪违法事实查清,根据违纪违法处分结果,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章 问责处理和提醒函询诫勉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大局意识淡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不力,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工作部署,被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点名批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三)自由主义严重,或独断专行,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造成较坏影响。
(四)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效能低下,怕担风险,怕负责任,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作风飘浮,造成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五)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不严,造成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失误,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六)重大事项未及时请示汇报,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疏于管理监督,本单位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较坏影响。
(八)在安全、环保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多次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九)决策严重失误,违反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混乱,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十)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处理,必要时给予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闹无原则纠纷。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八)因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
(十)年度考核评价或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不称职”、“较差”等最后梯次。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违法情形涉及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处理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醒。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察等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提醒对象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建议名单,报集团公司专职党建副书记或党委书记批准后确定。
(一)提醒一般分为任前提醒、随机提醒、定期提醒。主要采取谈话提醒和书面提醒两种方式进行。重点突出对“一把手”、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提醒。
(二)任前提醒主要针对干部考察中发现的不足,结合任前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人、专职党建副书记或党委书记对新提拔干部予以提醒。
(三)随机提醒主要针对日常掌握的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问题和不足,经调查属实尚不构成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视轻重缓急,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予以提醒。
(四)定期提醒主要针对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察反馈等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经调查属实尚不构成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予以提醒。
第二十二条 函询。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对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意见,报专职党建副书记或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一)对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和《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签署《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1.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2. 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3. 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函询对象书面回复组织函询后,对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经集团公司专职党建副书记或党委工作部负责人批准予以采信了结。了结情况应当向函询对象发函反馈,并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案件调查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四)函询对象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组织函询的问题进行说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五)建立完善函询档案管理制度,采信反馈材料与函询材料一并留存。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存在的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
(一)对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党委书记或专职党建副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或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三)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四)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职务等;
2.进行诫勉的事由;
3.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4.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5.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6.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五)受到诫勉的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中层管理人员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六)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整改提升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受到提醒、问责处理后,要深刻自我剖析、查找根源,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后报集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整改措施要明确方法、限定时限、如期整改,整改过程中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抓好整改提升。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结合问责影响期满、专项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节点,通过谈话了解、专项测评、实地查看、资料印证等适当方式,对整改成效进行了解评估。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对受到提醒、问责处理的情况建立台账。整改成效作为年度考核、提拔调整、评优树模、培养培训的重要参考。有影响期的问责处理,经了解评估,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等阻碍干部监督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干部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造成所作出处理决定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安全环保监察、综合信访等部门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
第三十条 集团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负责人对干部监督工作负总责,专职副书记(分管领导)对干部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它成员对所分管部门的干部负有教育和监督责任,组织部门对干部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因监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对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